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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7: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 1082905056 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 1082905056 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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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08 11 14

府行法一字第 1082905056

訴願人:呂○○

        地址:雲林縣口湖鄉○○村○○路○○號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地址:雲林縣口湖鄉湖東村中正路一段118

 
訴願人因申請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事件,不服雲林縣口湖鄉公所(下稱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8724日口鄉社字第1080013906號函(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一、按訴願法58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及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因申請「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之原處分,而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08103日口鄉社字第1080019034號函撤銷原處分。是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訴願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 條第6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 志 銘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林 仁 昇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劉 秀 珍      

委員 蘇 瑞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