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107年7
月27日
府行法一字第1072902832號
訴願人:謝○○
住:台北市○○區○○號
法定代理人:黃○○
住:台北市○○區○○號
訴願代理人:謝○○
住:桃園市○○區○○街○○號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園路79號
訴願人因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7年5月29日斗地駁字第40號駁回通知書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
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
6款所明定。
-
查訴願人因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不服107年5月29日斗地駁字第40號駁回通知書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07年6月22日斗地一字第1070004505號函撤銷原處分,故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 玉 霜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林
樹 山
委員 鄭
津 津
委員 蕭 文 生
委員
劉 秀 珍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蘇 瑞 元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陳 昭 孔
委員
林 金 陽
委員
林 再 輝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