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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1062902035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1062902035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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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06 5 23

                                      府行法一字1062902035

訴願人:劉
 
訴願人因申請變更里名事件,不服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06410日斗六市民字第1060010039號函(以下簡稱系爭函文),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事 實
緣訴願人於106328日向本縣斗六市崙里辦公處提出「請願書」,請願意旨略以:查斗六崙里原早名大崙庄,乃因數百年前大崙為一大片砂平地看天田,故祖先取庄(里)名為大崙,絕非砂丘峰。至今大家多將里名稱為大崙,而非崙。以大崙為名者,有大崙郵局、大崙糖廠等。為紀念先祖取名大崙庄(里)之苦心及里民心聲、子孫利益,依里民多數同意提出請願書,轉請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政府、斗六市民代表會、雲林縣議會、行政院內政部,核准將崙里之里名正名為大崙里。崙峰里辦公處於10645日將上開「請願書」函轉斗六市公所,斗六市公所則以系爭函文回覆訴願人,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件訴願。
理 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又地方制度法第6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省:。二、直轄市:。三、縣(市):。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二、按有關鄉(鎮、市)及村(里)名稱之變更,應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地方制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系爭函文內容略以:旨揭更名案,涉及所有屬於該里里民權益,函請崙里辦公處惠予提供地方意見或研議審查家戶意見方案,案俟彙整資料結果,依地方制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核其性質係告知訴願人本件陳情之處理流程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且訴願人所陳情事項(申請變更里名)依前開地方制度法第6條規定,亦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意旨,自非適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 玉 霜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劉 秀 珍

委員   林 煥 淳

委員  蘇  瑞 元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陳 淑 香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林 再 輝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鄭 津 津

                                                       106      5           12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本件處理經過
 
日期
行文單位
內容要旨
106.3.28
請願書
請願人劉○恩
向崙峰里辦公處提出請願書:
查斗六崙里原早名大崙庄,乃因數百年前大崙為一大片砂平地看天田,故祖先取庄(里)名為大崙。絕非砂丘峰。至今大家多將里名稱為大崙,而非崙。以大崙為名者,有大崙郵局、大崙糖廠等,地政方面亦有大崙段、崙南段及大崙里。為紀念先祖取名大崙庄(里)之苦心及里民心聲、子孫利益、方便,依里民多數同意提出請願書,轉請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政府、斗六市民代表會、雲林縣議會、行政院內政部,請核准將崙里之里名正名為大崙里。

  崙峰里辦公處處理方式:

106.4.5函轉斗六市公所。
106.4.5

  斗六市崙峰字第106080號函
崙峰里辦公處
函斗六市公所:
檢送本里劉○恩請願書(更改里名)2份,請惠予函轉相關單位。
106.4.5
內授中民字第1060026401號函
內政部
函覆崙峰里辦公處:
有關劉○恩先生請願致本部部長為貴縣斗六市崙里請核准正名變更為大崙里以符實情1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條規定,係屬貴管權責,請妥處逕復陳情人併副知本部,請查照。
106.4.6
府民行二字第1062103547號函
本府

  

  
函覆崙峰里辦公處:
有關劉○恩先生請願致本部部長為貴縣斗六市崙里請核准正名變更為大崙里以符實情1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條規定,係屬貴管權責,請妥處逕復陳情人併副知本部,請查照。
106.4.10
斗六市民字第1060010039
斗六市公所
函覆崙峰里辦公處及劉○恩(副知:內政部、本府、斗六市公所民政課):
旨揭更名案,涉及所有屬於該里里民權益,函請崙里辦公處惠予提供地方意見或研議審查家戶意見方案,案俟彙整資料結果,依地方制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