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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4: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082900824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082900824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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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08220

府行法一字第1082900824

訴願人:

        住:雲林縣麥寮鄉OO村O鄰O號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麥寮鄉公所

      地址:雲林縣麥寮鄉中興路119

訴願人因申報107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事件,不服雲林縣麥寮鄉公所(下稱原處分機關)107年8月9日麥鄉農字第1070015700號函所作成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訴願不受理。

   

一、按訴願法58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及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因申報107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之原處分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07115日麥鄉農字第1070021948號函撤銷原處分。是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訴願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 條第6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張 志 銘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林 仁 昇    

委員 林 樹 山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張 嘉 麟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委員 蕭 文 生    

委員 蘇 瑞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