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府行法一字第1062903107號
訴願人:蔡OO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
設:雲林縣斗六市公園路79號
訴願人等二人因申請土地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6年6月7日斗地駁字第000046號駁回通知書(下稱系爭處分)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第77 條第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等二人因申請土地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系爭處分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認於法適用上確有未妥,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06年7月14日斗地一字第1060005457號函撤銷系爭處分,故系爭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標的既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 玉 霜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劉 秀 珍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林 再 輝
委員 曾 春 美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陳 淑 香
委員 林 金 陽
委員 林 煥 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附記: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