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062904005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062904005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61012

府行法一字第1062904005
訴願人:陳O蘭
:新北市淡水區OO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稅務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5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687日雲稅北字第1061163465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訴願不受理。

     

一、  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6款所明定。

二、  查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687日雲稅北字第1061163465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函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認訴願人確已拋棄繼承,審認原處分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0698日雲稅北字第1061164009號函撤銷原處分,故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  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 玉 霜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劉 秀 珍

委員 曾 春 美

委員 林 煥 淳

委員 蘇 瑞 元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吳 聰 億

 

中華民國106929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