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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9: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779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779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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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4618

 

 

                              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779

訴願人:雲林縣OO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OO里OO號
代表人:李O儀
代理人:陳O文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31125日雲環廢字第1030044336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訴願駁回。
       
緣訴願人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原處分機關於103911日查獲訴願人未將廢棄物D-1801生活垃圾、R-0104禽畜糞、R-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2斃死畜禽、R-0116豬毛、R-0908農業污泥,依規定於貯存區明顯處標示中文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乃審認訴願人違章事證明確,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罰鍰及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處訴願人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訴願人不服,遂向本府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28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4項、第34條、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29條第2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6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為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第52條所明定。次按「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為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所規定。

二、訴願人訴稱略以,其各儲存區的標示名稱,之前以噴漆噴於牆壁上,亦有中文名稱,但因牆上年久老舊髒污,有些標示字樣有脫落或是髒污以致看不清楚情事,並無故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現已改善,請撤銷處分等語,資為爭議。
三、第查: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第2項)…(第3項)第1項第2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二)查訴願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1210日環署廢字第1030104652號公告,係屬「(八)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故其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自應符合首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次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會同本府農業處於103911日至訴願人處實施聯合稽查結果,查得廢棄物D-1801生活垃圾、R-0104禽畜糞、R-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2斃死畜禽、R-0116豬毛、R-0908農業污泥,未依規定於貯存區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有原處分機關103911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影本1份及現勘照片4紙附卷可資佐證,則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處6,000元罰鍰。經核並無違誤。辯稱牆上年久老舊髒污,標示字樣有脫落或是髒污以致看不清楚云云,顯係卸責之詞,洵不足採。本件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義豐(請假)

                          委員  蕭文生(代理)

委員  李建忠

委員  蔡金保

委員  陳信村

委員  林再輝

委員  廖欽福

委員  林金陽

委員  林煥淳

委員  林仁昇

                    

                      104      6         15      

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

      五權南路99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