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046000163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046000163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府行法一字第1046000163號

 

訴願人:謝○美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3年10月6日雲環衛字第1030037407號裁處書所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接獲民眾檢舉函,指稱訴願人於102年12月4日7時13分駕駛汽車(車牌號碼:○○○○-○○),行經本縣麥○鄉後○村雲○道路附近時,隨手丟棄菸蒂。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之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l項第l款及同法第50條第3項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上開處分遂提起本件訴願案,案經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再按「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分別為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第27條第l項第1款及第50條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訴願人於103年10月15日所提訴願書主張:「……因我本人從來不開車,我有視障,是領視障手冊人員。車子都是公司任何員工人員來開,我根本不知何人駕駛此車,……」云云。

三、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11月3日環署廢字第0940085024號函釋略謂:「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先予敘明。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進間亂吐檳榔汁、渣,未及攔停,倘能證明當時之駕駛人係車輛所有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惟如駕駛人非為車輛之所有人,則不宜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另97年3月5日環署廢字第0970017190號函釋略以:「…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亂丟煙蒂違反前述規定,經環保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四、按「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程序法第5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明確性原則,包含行政處分之法令依據、構成要件、裁罰對象及法律效果等均應明確。次按行政處分應記載理由及法令依據,乃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程序之基本要求,是以同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又處分理由之記載,必須使處分相對人得以知悉行政機關獲致結論之原因,其應包括以下項目:(一)法令之引述與必要之解釋。(二)對案件事實之認定。(三)案件事實涵攝於法令構成要件之判斷。(四)法律效果斟酌之依據。至於具體個案之行政處分在說理上是否完備而符合上開要求,應為實質上判斷,不得僅因處分書上備有「理由」或「說明」欄之記載,即謂已盡處分理由說明之法律義務,此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57號判決及法務部95年3月15日法律字第0950005744號函等足資參照。故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又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及第43條所揭明。另按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又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此亦有最高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及39年判字第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即負有依職權查明之調查義務。

五、惟卷查本案,原處分機關僅依民眾檢舉函,於答辯書中指稱訴願人於上開所述時間及地點隨意拋棄煙蒂,污染路面,此有存證光碟、照片、車籍資料等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逕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但依答辯書中所附照片卻無法顯示受裁處人即為本案訴願人。因之,原處分機關未善盡調查證據義務,僅憑民眾檢舉光碟內容、照片,即認事用法,殊難謂合法妥適。亦即,原處分機關未明確顯示訴願人即為應受裁處之人,進而忽視本案車主和行為人非同一人之可能,此即與旨揭規定及實務見解相違。是原處分機關於本案事實之認定,尚嫌率斷,有究明之必要。從而,本案為求處分之正確及維護訴願人之正當權益,應將原處分撤銷,以符法制。

六、又原處分機關就本件違規事件之行為人究係為何?應於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義豐

                 委員  林金陽

                 委員  王服清

                 委員  李建忠

                 委員  蕭文生

                 委員  廖欽福

                 委員  林仁昇

                 委員  林再輝

                 委員  簡承佑

                 委員  張智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