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4年1
月16 日
府行法一字第1046000183號
訴願人:郭○瑋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3年11月4日雲警刑一字第1030049689-1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
6款訂有明文。
二、查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3年11月4日雲警刑一字第1030049689-1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惟原處分機關已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於103年12月30日以雲警刑一字第1031903875號函撤銷原處分,故原處分已不存在。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義豐
委員
林仁昇
委員
王服清
委員
李建忠
委員
蕭文生
委員
林金陽
委員
廖欽福
委員
簡承佑
委員
張智學
委員
林再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