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範圍為總統、副總統及各項公職人員選舉。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競選廣告物,指政黨或任何人從事前條競選活動時所懸掛
之旗幟、看板、布條或其他廣告物。
第四條 政黨或任何人得免經申請,於總統、副總統及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
日前三十日起,依本規則之規定懸掛競選廣告物,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
行清除完畢。
第五條 政黨或任何人得於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內懸
掛競選廣告物,但下列地點不得懸掛:
一、行道樹、天橋、橋樑、護坡、駁坎、變電箱、電信箱及交通號(標)誌
桿。
二、公園、綠地、風景區、古蹟、圓環、機關(構)及學校。
三、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沿線兩側及自交流道匝道端點起二百公尺內。
四、各交叉路口十公尺範圍內。
五、其他危害消防、逃生、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污染環境或其他法令禁止
之地點。
第六條 政黨或任何人依本規則懸掛競選廣告物之規格及限制如下:
一、旗幟:
(一)不得超過寬六十公分、長一百五十公分。
(二)旗面下緣應距離地面二公尺以上,但不得超過三公尺。
二、看板:
(一)不得超過寬九十公分、長一百公分。但懸掛於建築物牆面者,不在
此限。
(二)看板下緣應距離地面二公尺以上,不得超過三公尺。
(三)懸掛於交通島之路燈桿者,不得超出交通島範圍。
三、布條:
(一)不得超過寬七十五公分、長二百七十公分。
(二)應以緊貼方式懸掛於牆(籬)面上,不得橫跨於路、街、巷、弄等
街道。
懸掛競選廣告物禁止使用膠帶、黏膠及漿糊黏貼。
第七條 政黨或任何人懸掛競選廣告物應負責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脫
落或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為警戒區等情形,應自行拆除。
競選廣告物如懸掛或管理不善,致損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
利,懸掛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如致公物受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政黨或任何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得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處罰,並拆除違規廣告物。
第九條 豎立式競選廣告物之設置管理,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