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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人行道申請設置公共設施管理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一字第1103319226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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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市區人行道申請設置公共設施申請事宜,避免人行動線阻斷,建構完善人行無障礙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本要點之管理機關依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三、本要點僅就於人行道申請設置公共設施者(以下簡稱設置者)規定審查事項,如涉及道路挖掘行為,應依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規定之公共設施係指提供為交通、消防、管線設施及經管理機關認定之相關設施。

五、申請設置公共設施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共設施突出物不得設有銳角面,最突出之外緣與路肩外緣或路面邊線之淨距需大於零點二公尺。

(二)設置後行人通行淨寬一般狀況需大於一點五公尺,人行道總寬度小於一點五公尺或因民生、公益所需之必要附屬設施造成人行道淨寬小於一點五公尺情況則需大於零點九公尺。

(三)公共設施懸挑至車道部分,淨高應大於四點六公尺,懸挑至人行道部分,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且於通道側邊高度零點六至二點一公尺間不得有零點一公尺之突出物。

(四)設置於公共設施帶為原則,如無公共設施帶,以不影響行人通暢及一般道路或交叉路口之安全視距為原則。

(五)設置於人行道無障礙斜坡處者,應依雲林縣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要點規定辦理。

不符前項規定者,經管理機關勘查確有設置必要者,由管理機關與相關機關單位)共同決議後核准設置。

六、設置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簡要計畫書向管理機關申請,簡要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一)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及現況照片。

(二)設置類型、尺寸、設置簡圖與用途說明。

(三)設置者或其代表人之身分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免附。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設置公共設施經核准者,設置者應依管理機關核准之圖說,自行施工完成並負擔費用,完工後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送管理機關備查。

八、本府或管理機關辦理人行道改善或附屬工程設施維護行為時,已設置公共設施之設置者應配合為必要之施工及措施。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