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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推展家庭教育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02909568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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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如下:

一、機關: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

二、機構:本縣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及轄內幼兒園。

三、學校: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法人及團體:經本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及核准立案之團體。

第三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奬勵者,其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為之。

前項獎勵之方式,得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座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府公告之補助計畫及期程,檢具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及額度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三、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第一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府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

第五條  本府為審查獎勵及補助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

前項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第六條  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者,本府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准者,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且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獎勵或補助之參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准獎勵或補助,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獎勵或補助之參考:

一、未依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二、執行成效不佳。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督導。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