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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河流體系及防洪機制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水工一字第1103738225號函
法規體系: 水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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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防制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颱風豪雨致災情形,改善本縣水利及防災問題,特設雲林縣政府河流體系及防洪機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掌握本縣區域內水情及水域環境。

1.河川流域水量變化趨勢及排洪負擔。

2.水情監測設備應變機制。

3.土石流高危險潛勢警戒區。

4.沿海地層低窪區受潮位影響。

(二)提供淹水原因調查及疏濬應對措施建議。

(三)協助諮詢抽水站、移動式抽水機及水門維護管理防洪目標與具體計畫。

(四)研議本縣綜合治水相關提案及推動成果,提出改進意見。

(五)檢討本縣區域內相關之農田排水、雨水下水道及上游坡地水土保持等須配合辦理之工程。

(六)辦理其他有關本縣防洪排水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水利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本府城鄉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水利處副處長。

(四)雲林縣消防局局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水利工程領域、防洪排水領域、農田排水領域、下水道領域、都市計畫領域、水土保持領域之專家學者七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之內聘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五、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本小組設工作小組,處理本小組業務,並就相關議案先行研擬意見,供委員及會議討論及審議。

七、工作小組置成員七人至九人,應包括本府水利處各科、本府城鄉處、本府工務處、本府地政處至少一人。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及工作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水利處於預算額度內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