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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4: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 1102910075 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 1102910075 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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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0 10 25

府行法一字第 1102910075

訴願人:呂○○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訴願人因申請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1091日口鄉社字第1100015824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訴願駁回。

     

一、訴願人於110626日線上申請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經衛生福利部審認訴願人因具軍、公、教、勞、農保社會保險身分,認其不符申請資格,並由原處分機關核定後,由衛生福利部寄發核定通知書(案號:PA811027117)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10827日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核後以原處分維持原核定結果。訴願人不服,於11010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二、本件訴願意旨略以:本人漁保只因高於二萬四千元而已,在民國109年竟然無法取得補助疫情急難救助金,今民國110年竟然只有1萬元而已。本人是家庭中主要經濟支柱來源,是…身心障礙者、多重殘障者,需人照顧,並為低收入戶,本人應符合申請資格,請撤銷原處分。

三、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以:訴願人申請110年紓困計畫,經查核訴願人110430日勞保(投保單位/加保縣市:雲林區農會)為在保狀態,不符合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下稱110年紓困計畫)第2點第2款規定,乃駁回訴願人疫情紓困金之申請,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人之訴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一、按110年紓困計畫第2點規定:「二、本計畫核發對象,以家戶(戶籍地)為單位,每戶由1人提出申請,除109年已獲核定本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者外,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以110430日之投保情況為依據)。()家戶內人口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加收入計算「家戶月平均收入」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次按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審查原則第3點第3款第1目規定:「三、本計畫審查原則如下:(三)社會保險:1.110430日當日投保情形進行審查,惟勞保(或軍、公、教、農保)110430日退保者,當日仍具保險資格,故不符規定。」。

二、查訴願人於110626日線上申辦110年紓困計畫,惟因訴願人具勞保保險資格,此有原處分機關所提供之個案申請(通報)資料維護作業擴大急難個案申請資料維護作業畫面查詢結果、訴願人投保薪資查詢網頁查詢結果、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弱勢E關懷)─擴大急難單筆認定資料維護作業(SA83040)、110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核定通知書(案號:第PA811027117號)等資料附卷可稽。據此,原處分機關複核後認定訴願人不符衛生福利部110年紓困計畫核發對象之資格,於法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    )

委員 張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黃 玉 霜

  委員  鄭 津 津

委員 蕭 文 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