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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詔安客家文化館典藏美術品及地方文物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業一字第1102118637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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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雲林縣詔安客家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典藏美術品及地方文物(以下簡稱典藏品)之蒐集、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典藏品之蒐集範圍,以客家文化史相關文物及具客家意涵或客家籍藝術家創作之美術品為主:

(一)美術品:指國畫、書法、水彩、油晝、攝影、版畫、素描、雕塑、美術設計等。

(二)地方文物:指服飾刺繡、傢俱擺設、農漁具、生活器具、陶器或其他文物等。

三、典藏品之蒐集方式:

(一)價購:視館藏需要,逐年編列預算作有計畫之收購。

(二)受贈:採無條件受理方式。除填寫臨時捐贈收據乙份外,隨即登錄於清冊上。

(三)其他方式:如比賽徵購。

四、典藏品應分類編號、製作清冊、定期盤點與維護。典藏品盤點由承辦人員監督,並作成盤點記錄。註銷時應由承辦人員建立檔案紀錄,永久存檔以備查核或使用。

五、典藏品之管理與維護:

(一)每件典藏品應編號置於固定位置。

(二)為展覽、研究、修護或其他理由,得申請典藏品提借,經核准後始得提件。

(三)典藏品應定期保養維護,狀況不良者,應進行修復,必要時得委託或聘請館外專業修復人員協助。

(四)承辦人應每年盤點一次,並填寫文物、美術品盤點紀錄,如遇損減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