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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運一字第1103340826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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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道路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以減輕道路施工期間造成交通衝擊,與維持工區周邊道路交通順暢及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道路施工:指因工程需要挖埋或占用道路施作工程。

()施工期間:指工程合約所載連續占用及挖掘道路之契約工期。

()工程主辦單位:指申請道路施工之單位。

()道路管理機關:指對於道路埋設或占用道路施作工程有核准或施作權之機關。

三、本縣審查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規範如下:

()需提送交通維持計畫之條件:

1.道路工程及開口契約單一派工(含養護、拓寬、新築)有下列情形者,檢附交通維持計畫(一式八份為原則)送相關單位核定後,始得施工:

(1)省道及縣道施工期間達二十一天以上者、鄉道及市區道路及其他道路施工期間達三十天以上者,提送雲林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本縣道安會報)核定。

(2)省道及縣道施工期間未達二十一天者、鄉道及市區道路及其他道路施工期間未達三十天者,由道路管理機關核定後,副知本縣道安會報、警察局及該轄警察分局。

2.公共設施管線挖掘道路工程有下列情形者,需檢附交通維持計畫送相關單位核定後,始得施工:

(1)省道及縣道施工期間達七天以上者、鄉道市區道路及其他道路施工期間達十四天以上者,提本縣道安會報核定。

(2)省道及縣道施工期間未達七天者、鄉道及市區道路及其他道路未達十四天者,由道路管理機關核定後,副知本縣道安會報警察局該轄警察分局。

3.工程主辦單位對於施工占用寬度大於八公尺、挖掘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之大型占用道路施工工程,需檢附道路占用面積、道路挖掘面積及其使用時間,提送本縣道安會報作為審查依據。

4.交通號誌路口因工程施工需暫停供電(含區段工作)致交通號誌無法正常運作者,需檢附交通維持計畫送道路管理機關核定後,始得施工。

()交通維持計畫內容:

1.工程概要:包括工程名稱、主辦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工程項目及範圍、施工時間(占用道路及挖掘道路應分開填寫)、施工時程及施工方式。

2.交通現況評估:包括土地使用特性,且及道路特性須附道路現況圖(含路寬、路型、功能、基地出入口及車道分布)、交通特性(含交通流量、交通組成、行車速率、阻塞狀況)、公車路線及站牌分布情形、交通管制現況(含路邊停車管制方式、車道、號誌)。

3.工程內容:包括施工進度、流程、時段、期間、方法、機具、材料及廢土等之進出方式(含施工機具、材料之處理及放置)、對施工影響地區之衝擊及防治(含噪音、空氣、水及廢棄物)。

4.交通維持方案:包括預估施工影響交通範圍(須附圖示)、施工車道配置計畫(施工期間車道布置、疏導路線、引導措施及施工標誌)、交通管制配合措施(如路口槽化、單行道布置、號誌時制調整、轉向限制及路邊停車管制等)、公車路線調整或站牌之重新布置、行車通行安全措施、施工設施(含工程設備及交通設施)、復舊計畫及施工安全措施(含漸變段、緩衝區須附圖說)。

5.工程主辦單位須主動提供交通號誌路口因施工需暫停供電時,維持交通號誌正常運作之臨時供電計畫。

6.緊急應變計畫。

7.大眾資訊服務提供計畫:包括新聞媒體、廣播、平面媒體或網路資訊及施工影響範圍宣傳單或告示牌。

8.其他必要事項。

()送審程序:

1. 第一、二款所列應提本府核定或討論之交通維持計畫,工程主辦單位於擬妥計畫後,應於施工前按雲林縣使用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檢核表(如附件)提本縣道安會報或道路管理機關核定,未核定前不得施工。

2.正式施工前一週,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媒體發布消息或在施工臨近路段設立工程告示牌,並於施工前三天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及交通部頒布之交通工程規範等規定完成相關管制及導引措施,並會同相關主管單位會勘後始得動工。

()交通維持計畫自核定次日起,未於六個月內開工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延期限仍未開者,工程主辦單位須重新申請。

()道路管理機關或本縣道安會報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審查時,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交通工程技師或具交通專業之顧問公司協助辦理。

四、施工道路相關主管機關應就道路交通維持計畫之相關規定不定期抽查,未依道路交通維持計畫規範施工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辦理。

五、緊急搶修之道路工程及公共設施管線挖掘,應先傳真道路管理機關及轄區警察分局後始得施工,並自傳真之次日起三日內依第三點規定補送交通維持計畫。

六、工程施工期間道路交通管理督導與考核之權責分工如下:

()本縣道安會報:定期抽查大型工程之交通維持審查核備案件之執行狀況。

()道路施工業管單位(公司):不定期邀集道路管理機關、環保單位、轄區警察分局等單位抽查交通維持計畫核定案件之執行狀況。

()道路管理單位:不定期查處施工路段交通安全設施、施工範圍及施工時間是否按規定,若有不符應通知相關單位儘速改善處理。

()環境保護單位:本縣環境保護局或鄉(鎮、市)公所環境保護單位負責取締施工者所造成之污染。

()警察單位:負責查處施工機具任意堆放於道路上、工程車任意占用車道及未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掛警告標示等安全措施。協助號誌調整等。

()道路運輸管理單位:協助公車(班車)路線或站位調整、停車格(場)封閉或啟用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