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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4: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112905182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12905182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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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1 1 13

府行法一字第1112905182

訴願人: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雲林縣麥寮鄉○○○○ 
代表人:陳○○  住同上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10年8月27日雲環衛字第1100010854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所屬○○○○碼槽於109年○月○日發生○○○○事件,產出之廢棄物共433.43公噸(下稱系爭廢棄物),訴願人清運時係以D-0999(非製造產出之汙泥混合物)申報。嗣原處分機關稽查時發現該廢棄物既由碼槽漏油產生,應屬於廢油類,申報代碼應為D-1799(廢油混合物),與場內溝、井沉積物明顯不同,不應以D-0999(非製造產出之汙泥混合物)申報,故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填報不一致,訴願人未提送處置計畫書(下稱處置書),且未辦理廢清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依環境教育法(下稱環教法)第23條規定處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件訴願。
二、訴願人訴願理由略以:本件廢清書「四、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所列代碼D-0999(非製造產出之汙泥混合物),其他製程說明部分記載為「主要來源為場內溝、井沉積物」;惟既記載為「主要」來源,即可顯見此項目廢棄物之來源另有其他,難窮盡其他非主要來源而全部羅列,故只要符合「D-0999汙泥混合物」之項目意涵,仍得以本項代碼進行清理即可,故無需再依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或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下稱廢清書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提出處置書。然原處分機關卻未為考量,所為處分顯非屬妥當。
三、原處分機關答辯理由略以:本局稽查時發現系爭廢棄物既因碼槽○○導致,清運來源為阻絕油汙,應屬於廢油類,申報代碼應為D-1799(廢油混合物),與場內溝、井沉積物明顯不同;且本件清運之系爭廢棄物,屬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訴願人於清運前未提送處置書,且未辦理廢清書變更,違規之事實明確,原處分並無不當
理 由
一、按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第3項) 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審查作業、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2條第1款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第2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但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3項)因…重大事故…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廢清書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第1項)指定公告事業取得審核機關核准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第2項)因…重大事故…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免辦理變更。…。」、第13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進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行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0年8月22日環署廢字1000065867號函要旨:「關於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所指未致廢棄物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係以廢棄物最大月產生量為計算基準,而非以平均月產生量為計算基準,若廢棄物數量逾百分之十者方須辦理變更。」;環教法第23條規定:「…法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法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二、訴願人為環保署依廢清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按廢清書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清書辦理廢棄物清理。經查,訴願人109年8月31日填報變更、原處分機關同年10月8日審過之廢清書四之一、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中,項次17、18汙泥混合物(D-0999)之其他製程說明分別為「主要來源為(廠內)溝、井沉積物」,項次24廢油混合物(D-1799)之其他製程說明「主要來源為設備汰換之廢油」;對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中,汙泥混合物(D-0999)之備註「非屬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汙泥或其混合物」,廢油混合物(D-1799)之備註「非屬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之廢油或其混合物」可知,汙泥混合物(D-0999)與廢油混合物(D-1799)最大差異在於,該廢棄物是否產自事業用油製程中所廢棄而混有高比例油份。本件原處分機關於稽查時,發現系爭廢棄物既因碼槽漏油導致,來源為阻絕油汙,屬於廢油類,申報代碼應為D-1799(廢油混合物),與訴願人清運系爭廢棄物填報為汙泥混合物(D-0999)不一致;且本件係訴願人所屬○○○○碼槽於109年○月○日發生○○○○事件,屬非例行經常發生之重大事故,訴願人未依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亦未依廢清書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提出處置書,此有稽查工作紀錄表附卷可稽,爰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三、又按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及前揭環保署函旨,廢棄物數量增加未逾最大月產生量百分之十者,免依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事先變更廢清書,揆其意旨,該百分之十之範圍即已容許廢棄物之數量得有合理範圍之經常性浮動,一旦超出此一容許範圍,如屬因重大事故產生非經常性廢棄物者,自應依廢清書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先辦理變更。訴願人清運時經原處分機關核准之廢清書,即載明廢油混合物(D-1799)最大月產生量為30公噸;惟訴願人本次填報清理廢油混合物(D-1799)共433.43公噸,顯逾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此有共23筆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影本及廢棄物去化數量彙整表附卷可稽。訴願人未事先依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變更廢清書,事後亦未依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於清理前提出處置書並經原處分機關核准,致發生本案違規情事,顯有過失,是本件訴願人違規事實,洵堪認定。綜上,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以原處分裁處訴願人1萬2,000元罰鍰,並依環教法第23條規定處訴願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1小時環境講習,洵屬有據,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    )

委員 張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委員     

委員 陳 怡 君

委員 黃 玉 霜

  委員  鄭 津 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