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社會福利,發揮雲林縣綜合社會福利館(以下簡稱本館)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之管理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本要點所稱之場地,係指本館之小型會議室、多功能活動室(大禮堂)、體能教室、研習教室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場地。
四、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學生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團體為辦理家庭福利、社區活動、社會福利及本府核定之計畫等相關非營利活動、會議,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本府得收取場地維護費及水電清潔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五、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及水電清潔費:
(一)本處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二)本府所屬機關(單位)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六、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但應繳交水電清潔費:
(一)本處協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處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各項活動。
(三)本縣虎尾鎮公所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七、本館場地可使用時段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但有特殊情形需提早、延長時間,或於假日使用者,應經本處同意。
八、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或有損及建築設備,經勘驗不可繼續使用。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使用。
九、申請使用者須於活動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本府各級機關單位、本縣公務機關、學校免附)、活動計畫書(無則免附)或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三日前,依本府規定繳清場地維護費及水電清潔費,逾期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
前項費用收入,應繳入縣庫。本府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
十、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一)於使用該申請場地前三日通知本府取消租用。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颱風、地震、淹水等致無法使用。
(三)本府因辦理活動須優先使用場地,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
十一、申請使用者如須場地佈置,應先經本府同意,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並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原狀。
十二、申請使用者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或臨時安裝其他電器等設備。本館配備之各項設備及用具為公務財產,申請使用者應填具同意書後使用(如附件二),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或遺失時,申請使用者須負賠償責任或回復原狀;違規情節嚴重者,日後不再受理其場地使用申請。
十三、場地使用期間,有關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公共安全保險等相關事項,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如有違反,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十四、本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本館場地禁止使用明火,任何佈置及器材禁止阻擋或遮蔽消防、逃生等設施設備。
(二)申請使用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府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