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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12905957A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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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管理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相關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府得派員稽查及宣導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並得要求提供資
  料。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前項人員於稽查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之設置應參酌下列規定:

  一、配合等高線與既有地形、地景及相鄰基地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
  之整體意象。

  二、基地內各項設施應利用景觀改善措施,減低對周邊環境之衝擊,
  避免破壞原地之生態、地形、地貌與周遭景觀。

  三、設置場址應適當進行植栽復原及綠化、綠化之植被及樹種儘量以
  原生物種為主,俾維護原有自然生態系。

  四、綠化範圍及緩衝綠帶之植栽配置以不妨礙太陽光電設施產生能源
  之樹種及植被密度為原則,並以具有景觀維護、緩衝或隔離之效
  果及避免對基地外環境產生視覺影響。

  五、基地內各項設施之尺度、色彩、材質及陰影效果,應與相鄰地形
  地貌結合,並應保持以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

  六、相關電纜管線應避免以高架方式設置。

  七、基地內各項設施應減少不必要之燈光照明。

  八、太陽光電設施之排列、造型及配置應有整體形象之設計,俾形塑
  整體美質。

  九、應於基地內適當區位設置解說牌。

          水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應優先選定非位於重要濕地範圍之滯
 (蓄)洪池,除準用前項第五款至第九款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施容許設置之總面積,不超過滯(蓄)洪池滿水位面積百分之
  五十。

  二、設施型態,採浮力型及高效率類型。

  三、設施宜採集中式排列,且設置地點不得妨礙進出水口設施功能。

  四、設施錨定,須注意不可影響滯(蓄)洪池設施結構安全。

  五、浮筒、太陽能板、支撐架及錨定等設施,應使用具耐腐蝕、耐紫
  外線、高抗風壓等性能之材質。

  六、設施如逢緊急狀況,須具可快速拆除之設計。

第五條  太陽光電設施設置竣工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妥善規劃並落實太陽光電設施之安全防護,遇有緊急情事時應
  立即處置。

  二、實施太陽光電設施之維護作業時,不得使用清潔劑,避免污染周
  遭土壤水質及環境。

  三、太陽光電設施連結之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其曝露之限制,
  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者,處設置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第七條  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其他環境保護法規者,
  依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環
  境保護法規予以裁罰。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者,得依相關容許規定予以撤銷許可。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