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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112906637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12906637號訴願決定書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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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1 4 8

           府行法一字第 1112906637

訴願人:林○○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稅務局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527日雲稅北一字第0940003272號函(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一、按訴願法第77 條第7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二、緣訴願人與訴外人林○謙等人共有雲林縣北○鎮華○路○號房屋,嗣訴外人林○謙因該房屋部分拆除,於94524日申請停止課徵房屋稅,經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核准自946月起註銷拆除面積111.5平方公尺部分房屋稅籍。惟訴願人主張原處分因計算註銷面積及課稅現值等錯誤,致溢徵其房屋稅,應予撤銷,乃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訴願人曾於108年間因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業經本府109121日府行法一字第1082900308號訴願決定不受理,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在案,訴願人復就已決定之同一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應不受理
四、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    )

委員 張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鄭 津 津

委員 蕭 文 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