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4: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112906639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12906639號函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1 4 8

府行法一字第1112906639

訴願人:經濟部工業局oooooo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斗工二路2

代表人:劉oo

        住:同上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原處分機關)111118日雲環衛字第1110000700號函所為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爰原處分機關於110826日派員至經濟部工業局oooooo(下稱系爭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場查察,稽查時發現廢棄物D-1801貯存容器放置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遂於1101014日以雲環衛字第1100012236A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未為陳述。原處分機關嗣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同法第52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及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處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另限訴願人於111218日前將違反情事改善完成。訴願人不服,於111216日提起訴願,經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二、訴願人之訴願理由略以:
()系爭下水道系統非屬製造業,僅產出員工生活廢棄物,故不應依D-1801廢棄物管制方式裁處訴願人貯存容器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依行政院環保署(下稱環保署)107418日環署廢字第1070029703號函,事業針對原以廢棄物代碼D-1801填報之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如可認定為一般廢棄物,應修正代碼,又不論是否已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作業,仍屬一般廢棄物範疇,即事業(廢棄物產生者)無需依本法第31條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及頻率申報廢棄物流向,改由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第6項所定之受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申報營運紀錄。本案已委託合法清運公司處理員工生活垃圾。
三、原處分機關之答辯意旨略以:
()訴願人自10758日起即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事業公告事項中(十四)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廠之事業,其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又依訴願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核准產出H-0002廢棄物代碼,且依廠區配置圖所示,產出、貯存D-1801之地點為訴願人廢汙水處理廠內,而非行政大樓,與訴願人提出之環保署函釋不符,故產出之代碼D-1801廢棄物應依法申報。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52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第63條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環境教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二、再按環保署10662日環署廢字第1060040650號函檢附之「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之清理規定相關說明」規定:「一、分類、貯存、排出及清理方式(一)有關事業員工生活場所,係指員工辦公室(含管理室、警衛室等)、員工休息室、員工宿舍及供員工使用的員工餐廳、員工休閒中心(含健身房)或員工活動中心等,主要是事業提供其員工生活使用為主,其產生之廢棄物屬於一般廢棄物。……」、環保署1103月編印之「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略以:「……分類名稱:一般垃圾:D-18/廢棄物代碼:D-1801/廢棄物名稱: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備註:事業活動(含營業活動)所產生與一般垃圾性質相近且非屬其他事業廢棄物種類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H-0002/廢棄物名稱:事業員工生活垃圾/備註:指事業員工(不包括營業活動與生產製程)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三、經查,訴願人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事業公告事項中(十四)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廠之事業,其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本件經原處分機關於110826日派員至系爭下水道系統查察時,查得代碼D-1801之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此有稽查工作紀錄及稽查圖片在卷可稽,違章事實明確。訴願人固稱其非屬製造業,僅產出員工生活廢棄物,故不應依D-1801廢棄物管制方式進行裁處,惟按本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乃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且係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惟查,訴願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所示,系爭廢棄物貯存地點緊鄰曝氣沉砂池、PH調整池及氧化渠,附近雖有變電室、控制室及鼓風機房,但尚設有加藥機房,系爭廢棄物是否絕非事業活動產生而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並非無疑。又依廢水流程圖顯示,原工業區污水進入細篩機後,分經曝氣沉砂除油池、PH調整池及氧化渠處理,方進行後續處理程序,顯見該廢棄物貯存地點為訴願人事業活動主要場所,並非處上開函釋所稱事業提供其員工生活使用為主之處所。
四、雖卷附原處分機關稽查圖片上載「內容物為生活垃圾」。惟查,圖片所示貯存容器內黃色物為有機質肥料袋(5-13)、瓦楞紙上有疑似貨號字樣(AB0703AB0802AB0301……),性質上與家戶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顯有差異,尚難認為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排除之員工生活產生之物,且訴願人所附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載廢棄物描述「廢棄物代碼: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物種:生活垃圾」。據此,貯存地點位於訴願人事業活動主要場所而非事業員工生活場所,且原處分機關110826日稽查圖片顯示貯存容器內有肥料袋等物,在在顯示訴願人所產生之廢棄物應為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而非H-0002員工生活廢棄物。
五、綜上所述,系爭廢棄物既屬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其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規定。原處分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二之計算公式及環境教育法所為裁處,揆諸前揭規定,原處分尚無違誤,應予維持。
六、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    )

委員 張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鄭 津 津

委員 蕭 文 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