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 1112909570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 1112909570號函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1 10 5

府行法一字第 1112909570

訴願人:林○興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稅務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5

  訴願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11年2月11日雲稅土字第1110054119號函所為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一、按訴願法第77 條第7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原所有坐落雲林縣○○○○○○○○○○○○○○○○○○○○地號等4筆土地,於110年8月23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拍賣,由訴外人林○○拍定。其中○○○○○○○○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用地,經原處分機關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土地增值稅新臺幣1,073,640元,並由法院代為扣繳在案。訴願人嗣於111年1月21日檢具系爭土地之「雲林縣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改依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退還已扣繳稅款。經原處分機關函詢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即本府)就系爭土地是否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本府復以:「上開土地係61年9月30日發布實施林內鄉都市計畫內住宅區,…該地號未調整都市計畫分區,目前仍維持住宅區使用。…該地號未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情形。」,原處分機關爰以原處分否准其申請。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訴願人曾於111年3月14日因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業經本府111年7月7日府行法一字第1112908130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訴願人於111年7月11日收受訴願決定書),訴願人復就已決定之同一事件於111年9月13日重行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應不受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    )

委員 張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委員  蘇 瑞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