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妥適規範雲林縣第二類漁港漁業廢棄物暫置區(以下簡稱漁廢暫置區)廢棄物進場品項,爰訂定本要點。
二、漁廢暫置區允收廢棄物品項如下: (一)漁撈作業所產生之廢棄漁網具(漁網應清除附著之垃圾草 木)。 (二)養殖漁業所產生之廢棄物(含蚵殼、文蛤殼、蚵棚、蚵條 等)。 (三)漁船海上作業所帶(撈)回之廢棄物。
三、廢棄物應依漁廢暫置區標示牌指示之位置整齊放置。
四、除第二點規定之廢棄物外,其餘廢棄物禁止進場,並應依前點規定整齊放置,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法規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