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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漁業廢棄物暫置區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府農漁一字第1122505180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農業類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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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為妥適規範雲林縣第二類漁港漁業廢棄物暫置區(以下簡稱漁廢暫置區)廢棄物進場品項,爰訂定本要點。

二、漁廢暫置區允收廢棄物品項如下:
(一)漁撈作業所產生之廢棄漁網具(漁網應清除附著之垃圾草
      木)。
(二)養殖漁業所產生之廢棄物(含蚵殼、文蛤殼、蚵棚、蚵條
      等)。
(三)漁船海上作業所帶(撈)回之廢棄物。

三、廢棄物應依漁廢暫置區標示牌指示之位置整齊放置。

四、除第二點規定之廢棄物外,其餘廢棄物禁止進場,並應依前點規定整齊放置,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法規予以裁罰。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