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社會福利,並有效管理與發揮雲林縣政府斗南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管理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三、本要點所稱之場地,係指本中心多功能會議室、諮商會談室、練舞室、練團室、桌遊圖書室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場地。
四、政府機關、學校與經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辦理家庭福利、社區活動、社會福利及本府核定之計畫等相關非營利活動、會議,得向本府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並繳交場地維護費及水電清潔費(如附表)。
五、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並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政府機關、學校免附),向本府提出申請。公務機關委託、協辦或補助辦理之活動,應一併檢附活動計劃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依本要點規定繳清場地費用,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申請。
前項費用收入,應繳入縣庫,並開立收據。
六、本縣青少年為進行青少年培力、交流、文創、展演等活動,得向本府申請使用本中心青少年基地、多功能會議室及諮商會談室。
本要點所稱本縣青少年,指設籍或學籍在本縣且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一項青少年基地,係指本中心之桌遊圖書室、練舞室、練團室。
本縣青少年得優先申請使用青少年基地,並於申請時檢附申請人及其家長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場地維護費及水電清潔費:
(一)本府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二)本府所屬機關(單位)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三)本縣青少年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借用本中心青少年基地、多功能會議室及諮商會談室。
八、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場地維護費。但應繳交水電清潔費:
(一)本府協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府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各項活動。
(三)本縣斗南鎮公所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一)活動違反法令、有害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或有損及建築設備,經勘驗不可繼續使用。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
(一)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本府取消租用。
(二)因颱風、地震、淹水等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使用。
(三)本府辦理活動,需優先使用場地,致申請使用者無法如期使用場地。
十一、申請人如有場地佈置之需要者,應先經本府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原狀。
申請人需使用本中心之各項器材或設備者,應填具同意書後使用,並於活動結束後歸還。
十二、申請人使用場地與各項器材及設備時,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遺失應予修復;經限期修復,逾期未完全修復者,本府得逕為修復並請求修復費用;其不能修復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府得禁止其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十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四、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場地禁止使用明火,任何佈置及器材禁止阻擋或遮蔽消防、逃生等設施設備。
(二)申請人自有設備或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府概不負責。
十五、本要點有關青少年基地申請及使用規定之修正,應諮詢本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諮詢代表之意見。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除申請表及收費基準表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