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辦理少年輔導等相關工作,並整合相關單位資源,爰依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雲林縣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督導、協調、執行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曝險少年之輔導工作,整合本縣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財政、毒品危害防制、民間社福機構及其他有關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社團、專家學者等,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少年開案輔導。
(二)召集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前款少年輔導事項。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
(四)向少年法院(庭)提出處理之請求。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其中第一款至第十款為當然委員;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為外聘委員: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縣衛生局局長。
(五)本縣警察局局長。
(六)本府民政處處長。
(七)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處長。
(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庭長。
(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
(十)本縣校外生活輔導會執行秘書。
(十一)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若干人。
(十二)少年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同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改)聘。
四、本會委員會議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之執行;置副執行長四人,由本府社會處、教育處及本縣衛生局、警察局等副處(局)長擔任。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本會工作之辦理;另為統籌工作及襄助執行長功能,由本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為執行秘書,負責監督指導全部工作。
涉及機關間之合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委員會議決議指定,或由委員會議決議授權主任委員指定特定機關(單位)主辦或協辦。
本會之具體規劃、分層負責事項,依本會任務分工表辦理,並得依資源可接近性、便利性、資源連結性設置適當辦公處所。
六、本會得採取或協助辦理下列輔導事項:
(一)輔導個案相關之調查及訪視。
(二)危機介入;必要時轉介權責機關依法提供安置服務。
(三)社會與心理評估、諮商、身心治療及其他處置。
(四)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服務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五)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社會福利、保護、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者,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服務。
(七)案件之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八)規劃及執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少年行為預防。
(九)其他有關輔導之事項。
七、本會為執行開案之少年輔導工作,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並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本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下列人員為少年輔導志願服務者,協助從事前點第八款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一)具備輔導或前項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
(二)大專校院前項專業相關科系學生。
(三)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八、本會執行開案審核、訪視調查、通知及轉介、輔導個案相關應辦事項,結案及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程序、後續處理及追蹤、輔導紀錄保存等事項,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辦理之。
九、本會應每年編製年度工作報告,依本縣之特性及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一)個案輔導基本資料、服務內容、輔導措施種類、後續追蹤與結案情形統計及分析。
(二)辦理曝險少年預防活動次數及服務人數。
(三)社工、心理、教育、家庭教育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力聘用率、流動率及人員訓練內容。
(四)府級或特定議題跨網絡合作聯繫會議或個案研討會議。
(五)少年輔導相關研究或實務報告、政策建議、宣導內容。
年度工作報告應依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經翌年第一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
十、本府應每年編列本會業務預算,並依據前年度本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與從事之業務內容及相關經費需求等,調整編列數額。
本府應定期評估本會之資源及人力需求,並得依據前年度本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及從事之業務內容等,調整本會與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間之人力、經費及其他資源配置。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警察局編列預算,以利輔導少年之工作推展。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無給職。但委員為府外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會得以本會或主任委員之名義對外行文。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