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美術館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展一字第1123814910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雲林縣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籌備事項,特設「雲林縣立美術館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會務運作順利及組成成員之任務有遵循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擬本館定位、發展及宗旨。

(二)協助擬定本館研究、典藏、展示、教育推廣及公共服務之方案。

(三)本館興建營運之籌辦。

(四)本館相關業務之協調與溝通。

(五)其他有關本館籌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觀光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雲林縣藝術家:二人至四人。

(二)文化行政、博物館或美術館專業:三人至五人。

(三)藝術史學類、藝術教育類、藝術評論類:二人至三人。

(四)建築及環境類專業:二人至三人。

(五)專業行政或社會賢達:二人至四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克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五、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

七、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觀光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會於本館成立後解散。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