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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一字第1122649441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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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雲林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收費標準,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之機構類型如下: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附設老人福利機構。

(三)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

三、機構收費內容如下:

(一)安養費(含膳食費、住宿費、服務費等)。

(二)養護、長期照護費(含膳食費、住宿費、照顧費等)。

(三)機構得視個別住民照護費需求另外收取鼻胃管、胃管及胃造廔口、導尿管、氧氣供給、特殊管灌飲食、特殊營養品費用、特殊材料費及特殊護理材料費,除經本府核定外,按實際支出計價。

(四)住民日常用品、尿布、其他醫療耗材、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其他因個人原因所生費用,除經本府核定外,按實際支出計價。

四、機構申請設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六份,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定後,始得依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一)申請書。

(二)預估營運後之年度收入及支出概算。

(三)機構土地及房屋等租賃契約。

五、機構定有期限契約所訂定收費標準,自本府核定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調整收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於二年內提出申請。

(一)法令變更。

(二)定有期限契約安養費、養護、長期照護費收費標準,其數額於達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前次收費標準核定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

(三)其他特殊情事。

六、機構調整定有期限契約安養費、養護、長期照護費收費標準,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六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收費標準調整申請表。

(三)本府前次核定收費標準之公文影本。

(四)財團法人機構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當年度及前一年度財務報表;小型機構檢附當年度及前一年度財務報告。

(五)足資證明須調整收費標準之憑據佐證資料,成本分析、人事成本、水電費、土地租金、房屋租金,為符合相關法令增添設施設備、整修或改善環境品質致增加支出之相關佐證資料、工作人員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資料、薪資明細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資料等。但非調整原因則免附。

七、本府審查前點申請時應組成審查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後核定之。

審查會議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召開,提出申請案之機構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完成送件。但無申請案件時無需召開。

本府應將審查結果以函通知申請機構。

八、審查會議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專家學者擔任或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聘(兼)之。

召開審查會議時,得視情況通知申請機構派員列席說明。

九、審查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審查會議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審查會議審查機構依第六點提報之書面證明文件、表單等,並衡酌使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設施設備水準等因素,就下列事項進行綜合審查:

(一)機構歷年評鑑成績。

(二)機構近二年內平時查核或聯合稽查之結果。

(三)雲林縣各機構收費標準範圍。

(四)其他特殊調整收費事項。

十一、本府核定收費標準後,機構始得依該標準收費,且所收費用,不得超出核定之金額。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