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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607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607號函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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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2 9 20

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607

訴願人:鍾○政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8

  訴願人因考績事件,不服雲林縣斗六市公所(下稱斗六市公所)112525日斗六市清字第1121300406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訴願不受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不服斗六市公所系爭函文提起本件訴願,該函文內容係函復訴願人112518日申訴書,通知訴願人有關其不滿111年度考績提出申訴一案,經綜合判斷仍維持原考績。訴願人不服,其訴願理由略謂:其任職期間曾受不公平待遇遭解僱,後經提起訴訟後恢復原職,卻又被打考績丙等,提出申訴未經小組會議討論程序顯有瑕疵,勞動基準法第29條對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員工應給予獎金云云。

三、次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號裁定略以:「在行政機關服務之人員,有具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公務員,有依契約僱用之聘僱人員,或僅基於私法勞動關係而工作,並無參與機關組織運作權限,而擔任屬體力勞動性質之技工、工友……。關於行政機關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技工,實務上向認其與僱用機關間係發生私法上之僱傭關係(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842號、100年度裁字第1226號、104年度裁字第38號、103年度裁字第1813號裁定參照)。故關於行政機關依據事務管理規則或其他職工工作規則所僱用之工友、技工或非編制內之臨時技工、工友與僱用機關間應係成立私法上僱傭關係,其勞動條件、退休事項及勞動契約係受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保障;此等工友、技工若因勞動關係與僱用機關發生爭執,屬私權爭議事項,並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

四、經查訴願人106410日起與斗六市公所簽訂勞動契約,而於斗六市公所轄下清潔隊擔任清潔隊員,就雙方之僱傭關係,斗六市公所並訂有相關管理規定,此有雲林縣斗六市公所勞動契約書、雲林縣斗六市清潔隊清潔隊員管理要點及雲林縣斗六市清潔隊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行政法院裁定意旨,訴願人與斗六市公所間之關係,應為私法上之僱傭關係,並非公法關係。而斗六市公所本於其與訴願人間之私法上僱傭關係,依據上開管理要點之規定,對訴願人作成111年度之年終考核,乃斗六市公所就其與訴願人間之僱傭關係所為內部管理行為,訴願人就該僱傭契約產生之爭議,屬民事事件。訴願人不服系爭函文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裁定意旨,程序即有未合,應不予受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    )

委員     

委員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委員 張   

委員 陳 金 

委員     

  委員  鄭 津 津

委員 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