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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19: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推動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一字第112245109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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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務工作,營造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以學務創新人員(以下簡稱新員)遞補學校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缺額,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員辦理方式:

(一)員額基準:退離教官一名,應遞補新員一名為原則。

(二)業務分配:學校應據學務工作目標、需求及人力資源,以分工合作達成最佳效益為原則,妥適安排新員之業務職掌。

(三)工作項目:

1.學生上學、放學期間之導護工作及駐站輔導。

2.支援雲林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實施校外聯合巡查(含夜間)、學生藥物濫用查察、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或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

3.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本府或校外會之指示,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之輔導、訪視工作。

5.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6.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通報、急救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7.其他學校交辦事項。

三、新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政府法令及學校規章,執行業務。

(二)遵行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

(三)輔導或管教學生時,應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四)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五)服從主管之工作要求,發揮團隊精神,努力執行任務。

(六)辦理校外會相關工作,不得推諉或延宕。

(七)積極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或研習活動。

四、學校為辦理新員之進用及管理事項,應組成學務創新人員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除新員所屬學校學生事務處或進修部主任、人事室主任及校外會代表為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人員聘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新員之進用:

(一)學校教官現員數低於編制員額數時,缺額得由學校以契約僱用新員,待遇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創新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第1級給薪。

(二)應由學校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進用之人員,應自進用之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第一項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學校辦理甄選時,應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學校進用新員時,應要求新員施行健康檢查。

新員表現符合續聘標準者,得逕予續聘,學校免再辦理甄選作業。

新員職缺原因消失時,新員應即停止僱用。

學校校長及新員之業務主管,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新員。

新員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六、新員之考核、獎懲及年終工作獎金,準用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七、學校應考量資源及需求,預估次一學年教官異動情形及新員需求,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學校即可自行辦理相關遴聘作業。

前項申請,以每年二月一日前提出為原則,必要時,得視需要隨時提出。

八、依據本要點辦理之計畫、預算及執行等相關資料,學校應專案專卷保管。

九、新員之僱主為學校,其進用、給薪、差勤、考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或福利等相關人事事項,除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及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依本府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有關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及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