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一字第112266789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保障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並建立相關安全維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工人員:本縣公私部門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所定業務人員,其工作職稱為社會工作督導、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或上述工作職稱以外具社會工作師證照、社會工作本科系或社工相關科系畢業之資格者。

(二)進用單位:本縣進用社工人員之公立機關、學校、醫院及私立事業單位。

(三)人身安全危害事件:指社工人員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其他人格與財產權利及法益。

(四)重大危害事件:

1.同一工作場所或服務單位發生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人身安全危害致死,或一個月內發生二起(含)以上致傷事件。

2.社工人員遭受侵害之新聞事件並經三家以上媒體報導,或具爭議性之新聞案件。

3.其他認有必要檢討,為維護社工人員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方式之事件。

三、為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進用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危害事件發生:

1.自行或督導所屬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資源。

2.建立通報機制、危機處理計畫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3.定期辦理或指派所屬社工人員參加人身安全教育訓練。

  (二)危機處理:

1.社工人員發生人身安全危害事件時,應通報進用單位。進用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為下列處置:

(1)緊急救護措施:立即協助社工人員急救、搶救與必要之消防、封鎖、報警及送醫等緊急措施。

(2)責任通報:於知悉事件起二十四小時內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人身安全前臺通報」頁面完成通報,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公文等方式通知本府所屬各機關;並副知本府社會處。

(3)移送檢察機關: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2.受理通報案件後,若屬重大危害事件者應按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重大危害事件處理及策進實施計畫辦理。

3.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期間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隠私與權益,並明確宣示對於維護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決心。

  (三)復原:

1.對於社工人員及其家屬進行關懷慰問。

2.提供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3.提供法律諮詢及法律訴訟之協助。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應輔導其轄管委託(補助)之進用單位辦理前點規定事項。

五、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進用單位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