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採購效率及品質,落實代辦採購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每年公告代辦機關採購金額範圍及收費標準。但未符合代辦範圍,經採購中心同意代辦者,不在此限。
採購中心應考量採購能量,優先辦理本府採購。
三、機關洽請採購中心代辦採購者,應將代辦費繳入指定之專戶,並於每案辦理招標前繳納完畢。專案簽辦者得定期繳納。
四、代辦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因代辦採購作業需要,進用臨時人員所需費用。
(二)奉核定發給之採購獎勵。
(三)代辦採購作業人員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差旅、短程車資、趕辦業務加班、誤餐等費用。
(四)代辦採購作業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片、通訊及資訊服務等費用。
(五)代辦採購作業及工程查核、採購稽核所需場所、車輛、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