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代辦採購費用收取及支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採發一字第112200697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採購效率及品質,落實代辦採購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每年公告代辦機關採購金額範圍及收費標準。但未符合代辦範圍,經採購中心同意代辦者,不在此限。

採購中心應考量採購能量,優先辦理本府採購。

三、機關洽請採購中心代辦採購者,應將代辦費繳入指定之專戶,並於每案辦理招標前繳納完畢。專案簽辦者得定期繳納。

四、代辦費支用項目如下:

()因代辦採購作業需要,進用臨時人員所需費用。

()奉核定發給之採購獎勵。

()代辦採購作業人員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差旅、短程車資、趕辦業務加班、誤餐等費用。

()代辦採購作業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片、通訊及資訊服務等費用。

()代辦採購作業及工程查核、採購稽核所需場所、車輛、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