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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交通工務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地一字第1130800351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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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交通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特設雲林縣交通工務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審議事項。

    ()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行使之處理事項。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除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科長級以上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具法律學術之學者專家遴聘(派)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用地行政科(以下簡稱用地科)辦理。

七、本小組原則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及依第八點受本局邀請列席提供意見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填具賠償請求書。其有代理人者,並應提出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十三、本局收受國家賠償請求賠償書時,應由用地科收文並影印後,送交賠償責任原因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稱主管單位),該主管單位應於收受後十日內擬具具體意見,並檢附有關案卷,送用地科提報本小組審議。

      前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地科應通知請求權人於文到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

() 賠償請求書不合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定之程式或就請求事項未提出具體事證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 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而欠缺合法代理者。

() 代理人未提出合法代理證明者。

() 其他應通知補正者。

前項請求權人逾期未補正者,得不經審議,經機關首長核准後,逕行函復拒絕賠償,並提報本小組備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經審議,經機關首長核准後,逕行函復拒絕賠償,並提報本小組備查:

() 無管轄權。

() 同一事件,重複請求賠償。

() 請求權人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 依請求權人之書面資料,並非請求國家賠償。。

四、經本小組審議認非賠償義務機關、無賠償義務或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本局用地科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十五、經本小組審議結果,本局有賠償責任者,由主管單位就本小組授權之一定金額範圍內,與請求權人協議。

      前項情形,主管單位應製作協議紀錄,並載明:「本協議紀錄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協議始生效力。」。

六、與請求權人協議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主管單位應速指定協議期日,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參加協議或到場陳述意見。

()請求權人於協議日不到場者,主管單位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或另定協議期日。

()協議紀錄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機關印信。

()協議成立時,主管單位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蓋妥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並作成送達證書。

()協議不成立時,主管單位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核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並會辦用地科,提報本小組備查

()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應由主管單位主辦。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主管單位收受請求權人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案件通知或裁判書者,應於十五日內將起訴狀、裁判書或相關資料影本送用地科列管。

十七本局因國家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經本小組之審議。

主管單位應於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後十日內,就求償權行使之事項擬具處理意見,送用地科提報本小組審議。

經本小組審議結果,對公務員或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有求償權者,主管單位應以本局賠付金額數與被求償者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成立者,主管單位應將協議資料送用地科附卷查考;協議不成立者,主管單位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核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並即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十八、賠償事件協議成立者,由主管單位將協議書連同空白領款收據函送請求權人。

十九、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後,請求權人請求給付賠償時,主管單位應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一份,並附協議書或判決書、和解(調解)筆錄等有關文件一份,及請求權人之領款收據(應填妥住址及身分證號碼,並簽名蓋章)一份,送本局主(會)計單位於本局賠償準備金項下開立付款憑單後,送財政處支付科撥款。

二十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應採一請求案件一專卷方式保存管理,以便查考。

  二十一、本要點所需賠償請求書、委任書、協議紀錄、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協議書、領款收據及國家賠償金請撥書等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