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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6087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6087號訴願決定書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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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3 3 1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6087

訴願人:林○○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警察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00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12年11月7日雲警刑一字第1121904128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訴願不受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58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及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原分機關以原處分裁處訴願人接受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件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21212日雲警刑一字第1121904543號函撤銷原處分在案。是以,原處分業經撤銷而不復存在,訴願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 條第6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    )

委員 張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委員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陳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