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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6071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6071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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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3 31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6071

訴願人: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

訴願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11273日雲環衛字第1110009229號裁處書(以下簡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一、  緣原處分機關於110114派員至雲林縣○○鎮○○里○○號現場稽查,稽查發現訴願人之廢棄物貯存區之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放置地點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平面配置圖不符。另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貯存區採樣檢測戴奧辛,戴奧辛檢測結果為42.5ng I-TEQ/g,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1.0ng I-TEQ/g,且檢驗出戴奧辛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地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平面配置圖不符。又勾稽訴願人109年度廢棄物網路申報情形,查核發現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每1個月清運一次,惟1097月未清運;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1095月申報產出量逾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量10%;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每2個月清運一次,惟1099月至11月未清運等情。

二、  原處分機關先於110721日以雲環衛字第110000925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陳述意見主張雖一年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31條第1項第12次,但依照同法第53條規定裁處屬第一次,為初犯,原處分機關裁罰金額有誤。嗣原處分機關於112518日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關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相關計算疑義,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62日環署循字第1120023658號函釋,爰以訴願人分別違反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分別依本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0元、本法第53條規定裁處罰鍰120,000元及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2小時。原處分於1127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81日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經原處分機關113124日檢卷答辯到府。

三、  訴願人訴願理由略以:

(一) 違反時間與開立裁處書時間相差將近26個月,間隔900天,處理時間延宕過久,且勾稽網路申報情形時間為1095月,有違行政罰法第27條時效性,裁處權應已失效。

(二) 訴願人110729日源字第110033號函「……110114日稽查本廠,發現C-0120貯存於D-1099區域,經查發現人員誤放導致疏失,業已立即改善……」。又1091111廢棄物貯存區之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放置地點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平面配置圖不符一案,原處分機關110722日雲環衛字第1100009231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本案原處分機關110721日雲環衛字第1100009250號函通知陳述意見,前者公文較後者晚到,訴願人無機會以書面申請結案,且雖然有一年內違反本法31條第1項第1款兩次,但依本法第53條規定裁處屬第一次,故主張本案不適用一年內違反兩次之情形。

(三) 以發生日期在後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62日環署循字第1120023658號解釋函,裁罰違反日期在前的110114日違規案件,採用溯及既往的方式,與法理常用的「依循前例」方式不符,也有失公平原則,理應採用常態方式以裁處罰鍰污染物特性B=1計算之。

四、  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以:

(一) 本局於110114日至源○有限公司現場稽查,發現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平面配置圖不符,符合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於違反時間3年內裁處。

(二) 訴願人於1091111日違反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即違規行為1,本局110910日雲環衛字第1100009032號裁處書依同法第52條裁處在案,另於110114日查獲第二次違反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依同法第53條裁處,違反相同法條,惟裁處法條不同,故本局112518日雲環衛字第1120005938號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相關計算疑義,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62日環署循字第1120023658號函釋,爰審認訴願人分別於1091111日及110114日皆違反本法相同條款規定,於計算裁處罰鍰時,回溯前一年內違規行為1之處罰未經撤銷,則污染特性B=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係針對本案裁罰準則污染特性疑慮進行回覆,故並無訴願人所述採用溯及既往解釋函之方式進行裁處。

   

一、  按司法院釋字第548號解釋:「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二、  次按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另按本法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第52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第53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再按本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第1項)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第2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但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又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簡稱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業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二。……」、附表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業廢棄物者:「項次九……()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回溯前一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回溯前一年內,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每增加1次,B每次增加1(累積違反1次,B=2;累積違反2次,B=3,依此類推。)……項次十……()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回溯前一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回溯前一年內,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每增加1次,B每次增加1(累積違反1次,B=2;累積違反2次,B=3,依此類推。)……備註:一、污染特性(B)所稱『本次違反本法之日』,指發生處罰事實之日期;所稱『裁罰累積次數』,應以實際處罰次數為判定標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109 04 13 日環署廢字第1090027156號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污染特性(B)『(二)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一年內,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每增加1次,B每次增加1(累積違反1次,B=2;累積違反2次,B=3,依此類推。)』,其備註說明一、污染特性(B)所稱『本次違反本法之日』,指發生處罰事實之日期;所稱「裁罰累積次數」,應以實際處罰次數為判定標準……所指實際處罰次數,應以該次處罰之處分書送達後予以認定。」。

三、  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10711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三十三)其他事業:非屬上列事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1089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以下簡稱網路申報規定)公告事項:二、指定公告事業屬廢棄物產生者或再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四)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申報1.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一日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2.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者,應於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一日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等資料;事業合併處理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收受後一日內及處理完成後一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處理方式、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3.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四日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但如發現受委託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尚未申報,則應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不符起一日內要求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相符。……」。

四、  復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29月編印之「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上載:

(一)  C-0120

1.   廢棄物名稱或溶出試驗(TCLP)成分: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

2.   廢棄物成分之英文名稱、溶出試驗標準(mg/L)或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2,3,7,8-TCDD&TCDF1.0ng I-TEQ/g

(二)  D-1199

3.   廢棄物名稱: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

4.   備註:非屬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之飛灰與底渣混合廢棄物。

(三)  D-1099

1.   廢棄物名稱: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

2.   備註:指各類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產生之集塵灰混合物。

(四)  D-0899

1.   廢棄物名稱: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

2.   備註:指各類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產生之集塵灰混合物。

五、  末按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六、  經查,訴願人屬依本法第31條第1項指定公告列管之「其他事業」,其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依同項第2款及網路申報規定辦理,因原處分裁罰事實及依據不同,分述如下:

(一)  原處分裁罰事實()部分

1.    經查,訴願人產出之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C-0120)應依其受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平面配置圖(以下簡稱配置圖)貯存於該廠區內D-1199C-0120貯存點,惟原處分機關於110114日稽查時,發現訴願人將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 貯存於配置圖E001流體化床鍋爐右側。另於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貯存區採樣檢測戴奧辛,戴奧辛檢測結果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惟檢驗出戴奧辛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地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平面配置圖不符(C-0120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應貯存於X001下方),此有原處分機關稽查工作紀錄照片、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戴奧辛檢驗報告總表(報告編號:○○○○)及配置圖附卷可稽,訴願人對此亦無爭執,是本案有廢棄物貯存方法或設施改變,屬於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之變更,訴願人卻未事先檢具變更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原處分機關審查核准,自堪認定屬實。

2.    訴願人主張1091111日及110114日廢棄物未依規定放置之違規行為,因原處分機關通知陳述意見時日相近,訴願人無機會以書面申請結案,本案不適用一年內違反兩次之情形,且以發生日期在後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62日環署循字第1120023658號解釋函,裁罰違反日期在前的110114日違規案件,採用溯及既往及違反公平原則云云。按前揭司法院釋字第548號解釋及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現為環境部)108528日訂定,就該裁罰準則自得基於職權為必要之釋示,又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經查,原處分機關112518日雲環衛字第1120005938號函詢本案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疑義,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62日環署循字第1120023658號函針對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污染特性(B)計算疑義予以函釋,就該函釋除有違法之情形外,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又上開裁罰準則係將裁罰公式經法令賦予其客觀標準,原處分機關採之計算罰鍰額度,尚難以此逕謂有違公平原則。

3.    另查,原處分機關110910日雲環衛字第1100009032號裁處書裁罰事實為1091111日至訴願人現場稽查發現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 貯存於大門左側空地,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平面配置圖不一致、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日期、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20201 月及35月申報質量不平衡。上開行為與訴願人110114日訴願人之違規事實不同,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訴願人之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本法上義務之規定者,依法需分別處罰,是訴願人指稱無機會以書面申請結案並無理由。

4.    按裁罰準則附表所訂罰鍰計算基準,於污染特性(B)部分例外以回溯前一年內,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加重處罰,衡其目的在於其受罰後再犯,所受責難程度較高而加重之。惟查,原處分機關110910日雲環衛字第1100009032號裁處書晚於原處分機關110114日稽查發現訴願人違規行為時間,是原處分機關審認之訴願人違規行為時尚未有110910日雲環衛字第1100009032號裁處書之處分存在。準此,原處分機關於裁罰累積次數判定上,並未以實際處罰次數為判定標準,不符合前揭裁罰準則所定裁罰累積次數,應以實際處罰次數為判定標準,故原處分依本法第53條規定裁處罰鍰120,000元部分顯有違誤。

(二)  原處分裁罰事實()部分

1.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致廢棄物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變更。

2.   經查,原處分機關派員於110114日稽查後,雖非立即作成裁處處分,然所為原處分係於11273日作成,似尚未逾其裁處權行使期間。次查訴願人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針對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為每1個月清運一次,經查核1097月未清運,另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為每2個月清運一次,經查核1099月至11月未清運,上開行為違反網路申報規定,有相關申報資料附卷堪憑。復查,訴願人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最大月產量為每月0.05公噸,於1095月申報產出量為0.07公噸,顯逾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量10%。原處分裁罰認定D-0899網路申報資料違反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云云。惟該違規行為終了至原處分作成,已逾行政罰法第27條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原處分機關依法不得再為裁處。

3.   又如前述,訴願人違規行為時尚未有110910日雲環衛字第1100009032號裁處書之處分存在,準此,原處分機關於裁罰累積次數判定上,並未以實際處罰次數為判定標準,不符合前揭裁罰準則所定「裁罰累積次數」,應以實際處罰次數為判定標準,故原處分依本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12,000元部分顯有違誤。

七、  準此,原處分關於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1095月申報產出量逾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量10%之裁罰事實已逾裁處權時效,且於裁罰累積次數判定上,並未以實際處罰次數為判定標準,違反裁罰準則,具有裁量瑕疵。基於上開違誤,原處分關於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2小時裁處亦非適法。綜上所述,揆諸前揭規定,訴願人之主張非無理由,爰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以符法制。

八、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本文後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    )

委員 張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委員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陳   

委員 陳 金 

委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