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認定特定營業場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形重大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衛藥一字第1139501558A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為執行毒品危害防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訂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之重大情節認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情節重大:

(一) 有人於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而致死亡事件發生。

(二)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達三次以上。

(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通報義務之次數達二次以上。

(四) 於場所內群聚施用或持有者之人數達四人(含)以上。

(五) 因製造、栽種、販賣、分裝、運輸意圖而藏匿毒品於場所內。

(六) 容留未滿18歲之兒童或青少年於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

(七) 違反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之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