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係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安置就讀於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學生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身分者,應與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擇一申請。
第三條
學生於申請獎勵之前一學年,具有下列特殊表現之一者,得由學校推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通過,並檢附相關資料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二、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者。
三、研究創造,有重要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四、其他全國性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國中一年級學生得持國小六年級特殊表現之證明申請;縣立高中一年級學生得持國中三年級特殊表現之證明申請。
第四條
獎勵金額為每學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但得視本府年度預算金額酌予調整。
第五條
學生獎勵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請條件之填具申請表。
二、經各校特推會初審通過,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本府受理後由本縣鑑輔會辦理複審
四、本府函知審查結果。
五、各校依據審查結果頒發獎勵金。
第六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應命其繳回全部補助金額:
一、逾公告申請期限。
二、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三、各特殊表現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獎金。
四、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