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七、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八、本府衛生局代表。
九、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府解聘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以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中如有需求,得增聘(派)委員,增聘(派)委員之任期自增聘(派)日起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名單,應予公告。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辦理會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相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四、其他有關推動融合教育、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與當次會議有關之本府相關單位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參與。
第六條
本會得視需求,置各工作小組,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項,其審核結果並送本會審議。
前項工作小組實施方式,應列入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第七條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鑑定及安置召開各工作會議時,由本府通知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或轉請學校代為轉達,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會或各工作小組對於學校或幼兒園提出之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內容,不予採納者,應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本會委員、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邀請之人員或非本府所屬人員參與工作,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十條
辦理本會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