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雲林縣立高級中等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學校為推廣資賦優異教育、發掘資賦優異學生與提升資賦優異教育品質,針對資賦優異學生或具潛能學生之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需求等,結合校內外人力,並運用學術、社教、民間及其他相關資源擬定之方案。
第四條 學校得規劃方案,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多元展能之加深加廣課程或活動,並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別輔導:依學生個別需求,由教師或專家學者,提供個別學生學習輔導。
二、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
三、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
四、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
五、服務學習: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區或國際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六、其他相關之課程或活動。
第五條
學校辦理前條課程或活動,得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補助經費,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方案名稱及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需求評估說明(含前期辦理情形)。
四、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與其他實施方式及服務內容。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七、辦理期程。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九、預期效益及評估方式。
第六條
申請經費補助程序如下:
一、學校提出申請之方案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作成相關紀錄。
二、學校檢具方案及相關紀錄,向本府提出申請。
本府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進行方案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學校修正。
第一項申請每學年度辦理一次,學校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但特殊個案經本府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申請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方案內容執行。
學校執行方案情形及成果,應提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報告及檢核。
第八條 學校執行方案期間,本府得視需要派員輔導或訪視。
對於方案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本府應予以獎勵,並鼓勵成果發表,提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
第九條 方案補助經費視當年度編列預算及實際審核金額予以補助。其餘不足之經費以各校自籌或向各該學生酌收部分費用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