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帶動教育革新,建構與完善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提供教師協作,支持專業學習,落實課程政策,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品質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師資素質,達成有效學習目標,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設立雲林縣政府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宣導、轉化、實踐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研究發展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三、輔導團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與相關課程綱要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適用對象類別,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服務需要,設立下列四個輔導團分團(以下簡稱分團):
(一)身心障礙教育分團。
(二)資賦優異教育分團。
(三)情緒行為支持分團。
(四)學前及無障礙分團。
四、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人員配置及組織分工如下:
(一)置團員十一人至四十一人,其中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副團長一人,由本縣縣長指派本府教育處相關人員擔任。
(二)其餘團員,由團長依本縣之專業需求或特色發展,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各分團召集人。
2.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
3.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4.學校代表。
5.機關代表。
(三)執行秘書一人:為執行團務與溝通協調事項,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
(四)為執行課程教學推動事項,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人員聘(派)兼之。
五、分團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與相關課程綱要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適用對象類別,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服務需要,人員配置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該分團課程與教學之專業,且能積極參與中央與本縣特殊教育課程推動與規劃之學者專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聘兼之。
(二)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本府就學者專家、各該分團輔導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聘兼之。
(三)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輔導員若干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相關條件者,分團輔導員組成應兼顧不同教育階段、領域、學科、議題之專業需求。
(五)得設工作人員,由前四款以外人員聘(派)兼之。
本府得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統籌運用及調派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之人力,用以協助辦理輔導團業務。
六、輔導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團務計畫推動: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團務會議,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輔導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二)政策協作轉化:
1.配合中央或本府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
2.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3.建立地方層級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
4.建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且需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團長擔任主席。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
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七、分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每學期各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研擬、執行及檢核分團推動計畫與輔導策略,依據輔導員專長與任務妥適分工。
(二)連結特殊教育中央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以及年度輔導團及分團對所屬學校教學品質計畫提升之推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三)規劃辦理各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
(四)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政策。
(五)規劃多元輔導方式,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六)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七)本府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工作會議得視討論議題需求,邀集學者專家或學校代表列席。
工作會議得視會議性質,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八、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可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其輔導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如專題講座、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諮詢座談等。
(二)社群運作:如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習等。
(三)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如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解決問題等。
(四)依本府特殊教育推展之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九、輔導員遴選及程序:
(一)遴選資格: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條件者:
1.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各該分團需求之教育專長。
3.其他本府指定之條件。
(二)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三)遴選程序:由本府訂定公告。
十、輔導團及分團人員聘任:
(一)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不適任情形者,經本府召開考核會議認定後,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十一、輔導團及分團人員之權益義務:
(一)教師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四節;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二)教師擔任輔導團、分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擔任副召集人:
(1)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借調及商借者不得支領。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2.以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3.輔導團及分團工作人員得比照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擔任輔導團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支領兼職費。
(四)輔導團人員有出席團務會議、履行專業服務、參加專業增能培訓之義務;輔導員之表現列入年度考核作為獎勵、續聘依據。
十二、輔導團及分團人員考核、獎勵:
(一)考核:教師擔任副召集人、輔導員之考核,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聘請相關人員組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二)前款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得為下列獎勵:
1.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一定分數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2.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府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教育相關機構,進行參訪。
3.教師擔任副召集人、輔導員者,除前二款奬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各該分團之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教育相關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並於完成後在分團分享成果。獲補助經費至遲應於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畢,其申請程序與額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除第一款人員外,輔導團之執行秘書、工作人員及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工作人員等,其參與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納入優予敘獎。
十三、輔導團及分團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考核督導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輔導團及分團運作情形。
十四、輔導員培訓:
(一)訂定現職輔導員與種子人才培訓計畫,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增能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二)配合中央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鼓勵輔導員參加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相關增能或種子教師培訓,將專業學習成果分享至輔導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十五、輔導團及分團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協助建置,並提供支持教師專業發展所需教學媒材及軟硬體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