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戶外教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前,應擬具計畫,其內容應含經費來源、收費基準、人員分工與權責及風險管理等,並報校長同意;修正時,亦同。
第四條
學校為辦理戶外教育,應積極籌備相關經費及資源。其經費支應來源得向家長、社區、民間單位募集或爭取其他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必要時得向學生收費。
第五條
學校應具體規劃戶外教育辦理內容。向學生收費者,應透過詢價訂定所需經費項目及收費基準,且應發通知並詳列所需經費項目,向參加學生核實收費且開立收據。
經濟弱勢學生或身心障礙學生須負擔之費用得由學校相關經費優先補助之。
前項所稱經濟弱勢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
第六條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之隨隊教職員工所需費用,得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
第七條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前,應就校內可運用之人員進行分工與權責任務編組。經評估校內人力不足,必要時,可邀請具相關專長之家長或志工協助,或委外辦理,並依有關規定作系統性規劃與處理及訂定標準化作業流程。
第八條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應由各校自行規劃。委外辦理者,應遵循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第九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妥善做好以下風險管理:
一、學校實施戶外教育前,應進行參與者及安全風險評估,瞭解膳食、住宿、交通及活動場域等安全性及合法性。
二、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課程中,應進行風險管理與教學評估,關注參與者安全,並適時調整課程內容。
三、學校得於實施戶外教育後,召開檢討會,針對行政措施、人員安排、緊急事件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檢討精進作為。
第十條
學校平時應鼓勵校內人員積極參與風險管理研習。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