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新住民子女教育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之完善體系,協助學校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提供教師協作,支持專業學習,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設立雲林縣政府新住民語文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及輔導團分團(以下簡稱分團),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轉化、實踐,及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發展教學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三、輔導團置團員十一人至四十一人,配置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團務會議,並綜理團務;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協助團長處理團務。
(二)團員,由本府就具課程教學或學科議題專業之下列人員聘(兼)之:
1.
各分團召集人。
2.
學者專家。
3.
學校代表。
4.
機關代表。
(三)執行秘書一人,為執行團務與溝通協調事項,由本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科長兼任之。
(四)為執行課程教學推動事項,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人員聘(派)兼之。
四、輔導團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之語文領域及課程推動需求,設立下列不分教育階段之分團二個:
(一)課程與教學分團。
(二)培訓與輔導分團。
五、分團組成人員兼顧專長及教育階段之均衡性,設立人數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各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派兼之統籌規劃及執行計畫。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學者專家、輔導員、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校長聘兼之,並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任務。
(三)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具各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輔導員:若干人,由本府公開遴選具資格之現職編制内教師擔任,輔導員組成應兼顧不同教育階段、領域、議題之專業需求。
(五)其他本府依團務規劃需要設置之工作人員。
六、輔導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團務計畫推動:
1.
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每學期各召開一次團務會議,研擬、執行及檢核輔導團推動計畫,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本府依需求,增加定期召開會議之頻率,另團長得視需求召開臨時會議。
2.
規劃團員專業增能,辦理研習課程、教學研討會或工作坊等。
(二)新住民語文課綱推廣與開課:規劃宣導新住民語文教育,並運用多元管道及方式宣導課程。
(三)教學支援人員培訓與增能:規劃教學支援人員資格培訓(資格班、進階班、回流教育班、職前教育 ),指導教學支援人員了解學習教材內涵。
七、分團之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連結國民教育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以及年度精進教學品質計畫之推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國民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二)規劃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認證。
(三)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政策。
(四)採多元輔導方式入校,協助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五)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六)協助本府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每年至少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二次,討論分團計畫、輔導策略,相關計畫之執行成效;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視會議需求,邀集學者專家或學校代表列席。工作會議可視會議性質,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八、輔導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以到校辦理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諮詢座談或其他方式等方式進行。
(二)社群運作:以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三)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
(四)其他依本府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九、輔導員遴選方式、資格如下:
(一)
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
本府教育處代表或學者專家。
2.
各分團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二)遴選資格:
1.
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
具各該分團需求之教育專長。
3.
其他本府指定之條件。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及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
十、輔導團及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十一、輔導團及分團人員之權益義務:
(一)教師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二)教師擔任輔導團、分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
擔任副召集人:
(1)
每月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支領兼職費,借調及商借者不得支領。
(2)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
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2.
擔任輔導員:
(1)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
以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支領兼職費。
(四)輔導團人員有出席團務會議、履行專業服務、參加專業增能培訓之義務;輔導員之表現列入年度考核作為獎勵、續聘依據。
十二、輔導團及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輔導員者:
1.
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團務參與、專業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效等面向,分別考核。
2.
受考核者於自評後,再由考核小組予以複評。
3.
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
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
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
分數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
分數未達七十五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
諮詢委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本輔導團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 ),進行參訪。
(二)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副召集人或輔導員者,除前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各該分團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輔導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除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外,本輔導團之工作人員其參與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納入優予敘獎。
十三、輔導團應制訂輔導員培訓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範疇:
(一)訂定現職輔導員之培訓計畫,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增能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二)擬訂輔導員種子人才培訓計畫,發掘、培養地方課程與教學專長教師為儲備輔導員以利組織永續發展。
(三)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人才培訓計畫,薦派輔導員參加初階、進階及領導人培訓認證,並建立資料庫,掌握輔導員換證情形。
(四)訂定輔導員參加專業領域增能分享機制,將專業學習成果分享至輔導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府辦理之培訓之狀況。
十四、輔導團及分團之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