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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費率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漁一字第1132533905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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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俾調整各類船舶相關收費費率,爰依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主管之漁港為雲林縣五條港漁港、台西漁港、三條崙漁港、箔子寮漁港、金湖漁港、台子村漁港等第二類漁港。

三、本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緊急避難船舶:免予收費。

(二)客船、貨船、工作船:以總噸位計算,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下同)四元計收。

(三)遊艇、小船:以船舶全長計算,按每公尺每日四十元計收。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船舶(包括外籍漁船):按每公尺每日四十元計收。

(五)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一百元計收。

(六)前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者,未滿一噸,以一噸計;以長度計算者,未滿一公尺,以一公尺計;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