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補助性質及範圍:
(一)一般性補助:依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效益及以往申請本補助辦理活動成效與配合度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核算補助經費。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府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補助福利別:
(一)身心障礙福利
1.補助對象:
(1)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配合本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團體或機構。
(2)申請興建會館補助對象:成立五年以上且會務穩定運作之本縣立案身心障礙團體。
2.補助項目:
(1)身心障礙者休閒與文化活動、社會宣導與社會研習教育與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相關福利活動,如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產能創新育成方案、手語翻譯服務等;身心障礙團體人事費、人員津貼及其他配合本府社會福利活動。
(2)本縣身心障礙團體會館興建:興建地點為團體自有土地;每一身心障礙團體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並以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可含購地以及興建成本),補助以一次為限。
(3)修繕會館、充實設施設備:修繕身心障礙會館及充實辦公設備、電腦設備、通訊設備、視聽設備、訓練設備、體適能設備。
3.不予補助項目: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與獎金、會員通訊、期刊、旅遊、自強活動、單純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勸募活動、會員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二)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
1.補助對象:
(1)本縣立案且組織章程明定服務對象為本縣婦女、兒童及少年之人民團體、學校、本府委託辦理早期療育業務及館室營運者。
(2)中央相關部會已核准補助但經費不足者。
(3)接受中央核定之婦女及兒少服務計畫型補助之單位。
2.補助項目:
(1)婦女及兒少活動:促進本縣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防宣導、研習、福利服務相關活動。
(2)接受中央核定之婦女及兒少服務計畫型補助單位之場館修建及設施設備。
3.不予補助項目: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與獎金、會員通訊、期刊、旅遊、自強活動、單純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勸募活動、會員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人事費及人員津貼。
(三)社區發展
1.補助對象:
(1)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2)經本府合法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項目:
(1)推動福利社區化活動:結合社會福利宣導辦理,宣導時間不得低於三十分鐘。
(2)績優社區參訪(觀摩):除連續兩年至同一社區參訪(觀摩)外,補助參訪(觀摩)經各級政府選拔或社福領域表現卓越之績優社區學習活動。
(3)充實各鄉(鎮、市)公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設備:優先充實有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之社區活動中心設備。
(4)各鄉(鎮、市)公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興(修)建:需經各鄉(鎮、市)公所會勘後認定確有需要,且經本府依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
(5)社區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定。
(6)配合本府政策性之計畫:另依本府相關計畫辦理。
3.不予補助項目:
(1)辦理活動之服裝費(志工背心及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及人事費。
(2)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與獎金。
(3)辦理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會員大會之會議費用。
(4)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募款之活動等項目。
(5)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6)旅遊性質、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活動。
(7)各項聯誼、聯歡活動且明顯屬聚餐性質者。
(8)已逾時效或已辦完竣之計畫案。
(四)人民團體
1.補助對象:除未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紀錄未經主管機關備查、成立未滿一年、任期屆滿未改選以外,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
2.補助項目:
(1)推展社會福利活動:結合社會福利宣導辦理,宣導時間不得低於三十分鐘。
(2)績優社會福利團體參訪(觀摩):除連續兩年至同一社區參訪(觀摩)外,補助參訪(觀摩)經各級政府選拔或社福領域表現卓越之績優社會福利團體學習活動。
(3)提昇團體凝聚力結合節慶性質活動。
3.不予補助項目:
(1)設施設備。
(2)辦理活動之服裝費(志工背心及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及人事費。
(3)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與獎金。
(4)會員通訊、期刊、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勸募活動、會員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五)老人福利
1.補助對象:配合本府推展老人福利施政重點之立案老人福利團體或機構,並於組織章程中明訂有推展老人福利活動者。
2.補助項目:
(1)老人福利活動、課程、講座、研習訓練、宣導、研討會、團體輔導、長青學苑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研習觀摩及志願服務、老人福利調查、研究、評鑑等辦理項目;另全縣性大型老人福利活動、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懷、預防保健講座(含自殺、憂鬱症、失智症等)、老人各類體適能運動、團體治療、機構與家庭互動支持活動等為優先補助項目。
(2)公共設施建設補助:需經各鄉(鎮、市)公所會勘後認定確有需要,且經本府依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
(3)修繕、充實設施設備:辦公設備、電腦設備、通訊設備、視聽設備、訓練設備、體適能設備。
(4)其他如配合本府施政或因特殊、急迫性等緊急事件發生所需之補助事項,視實際需要專案簽報核定。
3.不予補助項目: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與獎金、會員通訊、期刊、旅遊、自強活動、單純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勸募活動、會員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六)保護服務業務
1.補助對象:配合本府推展保護服務政策施政重點之立案團體或機構。
2.補助項目:
(1)中央相關部會已核准補助但經費不足者。
(2)依據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3)有關推展本縣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之預防宣導、研習、個案服務等相關活動及方案。
(4)視實際需要且經縣長核可之活動。
3.不予補助項目: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與獎金、會員通訊、期刊、旅遊、自強活動、單純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勸募活動、會員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人事費及人員津貼。
(七)社工專業制度
1.補助對象:依法立案之社福團體、財團法人基金會、社會工作師公會、各機關學校(學術單位)等。
2.補助項目:各種增進或提升社會工作專業之宣導、研習訓練或活動等。
3.不予補助項目: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與獎金、會員通訊、期刊、旅遊、自強活動、單純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勸募活動、會員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四、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得 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
五、申請期限及文件:
(一)申請單位需於舉辦活動前檢附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六、督導與考核:
(一)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
(二)受補助單位於以前年度有未完成核銷者(已辦理保留者不在此限),不再受理新申請案件。
(三)其他督導及考核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