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執行垃圾清理、資源回收及環境清潔維護等業務之人力符合實際需要,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清潔人員,指公所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檢查等相關業務之人員,包括隊員、技工、工友、駕駛等。
三、公所進用清潔人員之員額,依雲林縣鄉鎮市公所進用清潔人員員額計算表(附表一)中各項工作項目及進用清潔人員員額計算方式計算之。
因觀光或地理環境有實際環境維護工作特殊需求者,或配合本府專案計畫推動,公所得依行政作業及其他相關工作項目工時計算表(附表二)計算及訂定該工作項目之清潔人員員額,經本府專案核准後,進用清潔人員。但公所受其他機關(單位)委託清運時,不適用之。
四、公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相關規定,置隊長、分隊長、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辦理管理及行政作業。
五、公所清潔人員現有總員額未超過本基準者,得視財政狀況補足本基準員額數,並於增加員額時,報本府備查。但已超過本基準者,以現有總員額數(含隊員、技工、工友、駕駛)為準,出缺不補。
六、清潔人員員額採總量管制,其職務及工作分派由公所依清潔業務需求互為調整。但不得調往清潔隊以外之其他單位。
七、公所清潔人員之人事預算,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