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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表一字第1143807724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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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為辦理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物件入藏審議等事項,特設雲林縣政府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事項應提請本委員會審議:

(一)   本中心蒐藏政策之訂定與修訂。

(二)   典藏品徵集、分級、註銷、借出與寄存等重大事項。

(三)   其他涉及本中心典藏之重要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名為召集人,由本中心主任兼(聘)任;其餘委員由本中心指派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外聘委員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外聘委員出缺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補聘。

四、本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無審議案件得暫停召開,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主席。

    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會議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必要時得提供書面意見。

五、本委員會得推派委員組成專案工作小組進行調查研究,並將結果提交委員會參考。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本於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委員對審議過程及結果應予保密。

七、外聘委員出席及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時,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