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妥善管理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寄藏品之保存、研究、展示及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寄藏品,係指本中心基於研究、展示、教育或保存文化資產的目的,接受公務機關、非營利機構或自然人委託,暫時保管與維護之物件。
三、本中心寄藏申請與審議程序如下:
(一) 寄藏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 寄藏申請應經雲林縣政府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中心主任或授權人員核定。
(三) 寄藏申請經本中心主任或授權人員核定,寄藏者應與本中心簽訂寄藏契約,並由雙方確認寄藏品之包裝、運送及點交。
四、寄藏品之寄藏期限(以下簡稱寄藏期限)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展延或縮短。
寄藏者得於契約屆滿兩個月前提出續約申請,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中心主任或授權人員核定。
五、寄藏者應為寄藏品辦理藝術品綜合保險,保險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寄藏品之包裝與運送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若寄藏品使用非本中心典藏空間,本中心得視情況向寄藏者收取電費、清潔費、維護管理等相關費用,該費用由雙方另行協議收取。
六、本中心有責任妥善保管寄藏品,並於必要時通知寄藏者進行維護。
寄藏期間內,寄藏品除經寄藏者書面同意及契約載明外,不得借出。
基於研究、展示、教育推廣等目的,本中心得在寄藏期間內對寄藏品進行研究、展示、數位化及出版,並標明寄藏者相關資訊。
七、寄藏期限屆滿四個月前,本中心應書面通知寄藏者,並於期限屆滿時辦理寄藏品之點交及歸還手續。
本中心如因空間不足或其他管理因素無法繼續保管寄藏品時,應以書面通知寄藏者領回。
八、本中心於寄藏期間應善盡保管義務。但寄藏品因不可抗力或自然老化而致損壞者,不在此限。寄藏品如有毀損、滅失等情況,僅能依保險契約請求賠償,除有可歸責於本中心之行為,申請者不得另行請求賠償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寄藏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