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私劣菸酒查獲物存放倉庫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菸酒查獲物係指本府扣留、沒入、代為保管扣押或沒收之私劣菸酒成品、半成品、原料、包裝材料、產製器具及容器。
本要點所稱倉庫係指本府所有或租借用於存放菸酒查獲物之場所。
三、菸酒查獲物,除責付當事人保管、海關查扣、地方檢察署扣押外, 應搬運至指定倉庫存放。
四、稽查人員搬運菸酒查獲物進入或移出倉庫時,應檢附雲林縣政府菸酒查獲物入出庫明細表(附件一)送交倉庫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會同通知人完成點交,並作成紀錄。
前項倉庫管理人員由本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人員擔任。
五、人員進出倉庫,應填寫雲林縣政府菸酒查獲物倉庫進出登記簿(附件二)。
六、倉庫鑰匙由倉庫管理人員列冊,並由本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科長及倉庫管理人員分別保管,人員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七、倉庫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巡檢倉庫,並作成盤點紀錄(附件三):
(一)
定期巡檢:由倉庫管理人員每季至少應巡檢倉庫一次,盤點庫存物品及檢查倉庫設施。
(二)
不定期巡檢:每年至少一次,由本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科長或指定人員會同倉庫管理人員盤點庫存物品及檢查倉庫設施。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