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天然災害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一字第11422067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天然災害緊急搶救及災後復原重建,加速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處理天然災害,發揮及時搶修(險)及復建各項公共設施之功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災害。

(二)緊急搶救:指消防、防汛、搶險、搶修及其他應變措施。

(三)搶險:指災害發生期間或發生後,所辦理之下列各項措施。

1.災害發生期間,公共設施已發生險象或局部損害,如出現滲漏、滑坡、坍塌,裂縫或淘刷等,對公共設施所作緊急封堵、強固或救險,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之臨時權宜措施。

2.災害現場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對公共設施有危害之障礙物或漂流物之移除。

3.土石不運離河川並置於不影響水流處之疏導水路,以避免洪水阻塞不通或沖擊村落等情形之措施。

(四)搶修:指災害發生期間或發生後,所辦理之下列各項措施。

1.對局部遭受損害之公共設施,於非全面之復原重建下,進行緊急修復,避免損害再次發生或持續擴大。

2.對外聯絡道路遭阻斷之搶通或修築便道、便橋之措施。

3.對災後臨時維生管線之緊急修築。

4.將嚴重影響居民及河防安全之河道加以疏通,並將土石運離河川使洪水暢洩不造成災害之措施。

(五)復建:指災害發生後,為復原重建公共設施,以恢復其原有功能,所作之處理措施。

(六)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約。

三、災害搶救之權責劃分依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規定。

四、預算編列及經費之支應:

(一)本府及本縣各公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各機關(單位)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支應。其支用範圍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審查原則)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動支災害準備金應就所需經費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並依審查結果動支災害準備金。

(三)災害準備金經檢討調整尚不足支應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時,各公所得就經費不足部分報請本府協助,本府災害準備金仍不足以支應者,得擇一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

(四)本府及各公所災害準備金動支及其實際支付(發包)數由本府統一定期(上半年一至六月份為按季,下半年七至十月份為按月,並應於次季(月)十五日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相關網站完成填報。

五、各機關(單位)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並依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事先於每年四月底前與廠商簽訂開口契約。

六、本府各類公共設施因災害致遭受毀損,需辦理復建工程者,應由各復建工程機關(單位)派員組成災害勘查小組,並得邀請相關工程機關(單位)、專家學者或技師團體會同勘查。

七、各公所所提之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案件,應於災害發生後七日內,至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之災後復建系統,填具相關紀錄,並依工程類別覈實向本府各業務權責機關(單位)提出申報。

八、提報復建工程之案件,應由災害勘查小組於十二日內完成實地勘查。但災情嚴重者,得視需要延長之。對於各公所所提之災害復建工程應審慎評估工程執行之必要與重複致災之可能性,並對災後復建工程經費(以下簡稱復建經費)嚴實審查。

前項復建經費核列比例過低,致中央調減本府應撥補經費者,本府得視情節予以議處。

九、為鼓勵本府各業務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公共設施復建工程等相關作業人員,得參考本府爭取中央競爭型補助款獎懲實施要點給予獎勵。

十、災害復建工程提報案件及動支災害準備金規定如下:

(一)各業務權責機關(單位)應於會勘結果整理後五日內,將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補助明細表核章送本府財政處。

(二)須以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時,應由各業務權責機關(單位)依動支災害準備金作業流程圖(如附件)簽請動支災害準備金。

十一、本府各業務權責機關(單位)如未能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導致未能於期限內陳報中央者,由各業務權責機關(單位)自行負責,並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各業務權責機關(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參與中央召開之相關災後復建會議。

十二、本府(含各公所)請求中央協助,應檢送審查原則第六點規定之資料。

前項資料由本府財政處彙整後併同各公所之資料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函報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核及抽查。逾期未報送或資料不完備,經通知仍未補正致行政院主計總處不予認列相關動支數額者,應由各機關(單位)及各公所自行籌措經費支應。

十三、本府各機關(單位)或各公所應於完成復建工程發包作業後三日內,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新增登錄相關資料及發包金額,並完成與災後復建系統之勾稽。

復建經費請撥期限,應於規定之完工期限後六個月內辦理,因故無法如期完成決算者,應敘明不可歸責於機關之理由向行政院主計總處申請展延。

本府各機關(單位)或各公所完成第一項及前點程序,經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抽查審認,依抽查結果遭中央停撥、減撥或取消原核定之撥補款項,並改由本府或各公所自籌財源支應者,本府各機關(單位)或各公所應將已獲撥補之款項辦理繳回或由其他已獲核定且尚未撥付之款項中扣抵。

十四、本府計畫處應定期陳報、追蹤各項列管之災害復建工程進度。

十五、本縣公共造產或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其所需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由各該公共造產或事業本盈虧自負原則自行籌措支應,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審查原則及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書表格式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