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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一字第1142627747B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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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依法遵循比例原則予以適當裁處,落實執法之公平性及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   本基準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違規主體被查獲,違規同項次經裁處並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四、   違規情節特殊者,得依本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前項所定之情節特殊者,於附表項次四及項次五,應審酌受害人數、騷擾期間、騷擾頻率、被害人心理創傷程度或其他因素。

 

附表: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項次

違反內容

法條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

法定裁罰金額或

其他處罰

裁量基準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六項

一、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二、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

依違規次數處罰,並得沒入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六萬元至十五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五萬元。

四、第四次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至六十萬元。

五、第五次以上處新臺幣六十萬元。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未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六萬元至十五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五萬元

四、第四次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至六十萬元。

五、第五次以上處新臺幣六十萬元。

廣播、電視事業、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四萬元至六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至八萬元。

四、第四次處新臺幣八萬元至十萬元。

五、第五次以上每次處新臺幣十萬元。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涉及身體接觸之權勢性騷擾,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六萬至十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十萬至二十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至三十萬元。

(四)第四次以上處新臺幣三十萬至六十萬元。

二、涉及身體接觸之權勢性騷擾,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六萬至十五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十萬至三十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至四十萬元。

(四)第四次以上處新臺幣三十萬至六十萬元。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涉及身體接觸之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一萬至三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三萬至五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五萬至七萬元。

(四)第四次以上處新臺幣七萬至十萬元。

二、涉及身體接觸之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一萬至四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三萬至六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五萬至八萬元。

(四)第四次以上處新臺幣七萬至十萬元。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立申訴管道或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二萬至四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四萬至六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六萬至十萬元。

四、第四次以上處新臺幣十萬至二十萬元。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致被害人權益受損者。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二萬至五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五萬至十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十萬至十五萬元。

四、第四次以上處新臺幣十五萬至二十萬元。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參與行為之人,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第二十九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一萬至三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三萬至五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五萬至七萬元。

四、第四次以上處新臺幣七萬至十萬元。

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

第三十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並得按次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一萬至二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二萬至三萬元。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三萬至四萬元。

四、第四次以上處新臺幣四萬至五萬元。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