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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布袋戲傳習中心籌備處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表一字第1143810882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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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布袋戲傳習中心籌備事項,設雲林縣政府布袋戲傳習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辦理有關布袋戲傳習中心各項營運籌備事項,並設下列四組,其任務如下:

(一)典藏展覽組:辦理文物之調查、蒐集、典藏、保存、維護、研究、鑑定及學術交流,並規劃文物展示及出版品編印發行相關業務。

(二)表演行銷組:負責表演藝術節目策畫與執行,包含品牌藝術節及館內演出活動,並辦理行銷推廣、票務管理、觀眾服務及志工相關事務。

(三)研究推廣組:從事中心推廣與活動企劃,傳習學院課程規劃、教材研發及傳習研究,並推動教育及文化傳承相關業務。

(四)營運企劃組:負責中心營運規劃、設備管理及庶務、財務、法制、資訊系統建置與維護等行政業務。

三、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由縣長指派,綜理籌備處業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置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觀光處派員兼任,襄助主任處理籌備處事務;設各組組長四人及組員八人,其資格與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簡章辦理,或由本府派員兼任。

四、本籌備處人事、會計等行政業務由籌備處人員兼辦。

五、本籌備處所需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觀光處等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籌備處於本府文化觀光處辦公,並於布袋戲傳習中心成立後裁撤之。

 

 

雲林縣政府布袋戲傳習中心籌備處編組表

職稱

員額

備註

主任

(一)

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

秘書

(一)

由本府文化觀光處派員兼任

組長

(四)

聘任專職人員或由本府文化觀光處派員兼任

組員

(八)

聘任專職人員或由本府文化觀光處派員兼任

合計

(十四)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